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切实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佛府办〔2009〕174号
颁布日期:2009-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切实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9〕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防控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产生职业病危害,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从源头上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保障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落实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卫生评审。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发生的重要举措。专家预测,今后10年将是我国职业病高发期,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把职业卫生评审关,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落实,从源头上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范围和工作程序

根据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及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等文件精神,凡在我市投资石油、化工、火电、核电、汽车制造、宝石加工、玩具、电镀、五金、蓄电池、纺织、建材、电子、制鞋、家具、皮革、冶金、有色行业、核设施、工业辐照、放射诊疗等行业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职业卫生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个环节。其工作程序如下:

对于纳入审批和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预评价报告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项目审批部门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给予立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立项。对于纳入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发改、经贸、外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预评价报告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预评价报告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通过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属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完成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属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完成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依法行政,严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关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明确职责,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制。

(一)加强领导,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总结和通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严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关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

我市须开展职业卫生评审的建设项目目录,由卫生部门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发改、经贸、外经贸、建设等部门应告知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佛山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办事指引》(见附件)要求,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在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审核同意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纳入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积极协助卫生部门获取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备案信息。

建设主管部门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安监部门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预核准列入职业卫生评审范围的企业名称时,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对新设立的列入职业卫生评审范围的企业,定期将预核准企业名录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经营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建、停产或者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的企业,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卫生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依法依规做好职业卫生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应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纳入建设项目政府并列审批事项,在建设项目的报建窗口公示职业卫生评审的程序和相关指引。

(三)依法行政,落实责任追究制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把好项目审批关。对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施工许可证核发过程中把关不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卫生、发改、经贸、外经贸、建设等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对未经职业卫生评审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立即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项目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分类管理,把握重点,突破难点,有步骤地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

我市正处在产业转型升级时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任务重,而现有卫生监督和专业技术人员又严重不足,各区应把握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

(一)按照“属地管理,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和职业病发生的规律,对存在接触粉尘、重金属、有机溶剂、放射性等作业的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职业卫生评审工作程序进行审核,并严加监管;对职业病危害轻微或者一般的建设项目,根据危害严重程度采取先备案、后监管的职业卫生评审办法。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在我市全面实施各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制度。

(二)提高职业卫生评审效率

各级政府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中,要讲求实效,简化程序,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优先评价,优先组织审查。卫生部门依照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在职业卫生评审工作中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评审”制度。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设立卫生窗口负责受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报件,对申办者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给予补正告知,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核意见。

五、落实保障措施,加强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一)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逐步完善市、区、镇(街)三级卫生监督体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充实职业卫生监督人员。镇(街)卫生监督分所应配置专职职业卫生执法人员,负责本辖区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职业卫生技术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机构人员和经费的投入,充实技术力量,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确保我市职业卫生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大力开展职业卫生专业技术培训

采取集中培训与现场带教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开展对职业卫生监督员、职业卫生评价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开展职业卫生评价、日常监督检查、“三同时”审查与验收等业务工作的能力。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要建立对违反职业卫生“三同时”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打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明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卫生、安监、劳动、社保、工会等部门要组织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与服务,使项目建设单位明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在建设项目中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要大力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的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控意识。

附件:佛山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办事指引

附件

佛山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办事指引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

二、范围

根据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石油、化工、火电、核电、汽车制造、宝石加工、玩具、电镀、五金、蓄电池、纺织、建材、电子、制鞋、家具、皮革、冶金、有色行业、核设施、工业辐照、放射诊疗等行业。

三、程序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在立项前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联系方式附后)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审核或备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

1、卫生部负责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及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建设项目的审核或备案;

2、省卫生厅负责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50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及放射治疗、核医学、γ辐照加工等建设项目的审核或备案;

3、市卫生局负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以及跨区建设项目的审核或备案;

4、各区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以及1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存在轻微或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审核或备案。

(三)设计审查: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通过审查,才能施工。

(四)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属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通过验收,才能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属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预评价及卫生审查所需材料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项目立项文件;

2、项目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等,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有关图纸(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改、扩建项目),有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改、扩建项目);

3、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申请书(2份);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7、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四)竣工验收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核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五、卫生审查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卫生审查批复。

六、审查受理窗口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七、省市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卫生监督机构名单

(一)佛山市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机构名单

1、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

地址:禅城区普君南路105号

联系电话:83263786

2、南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南海区桂城佛平二路82号8楼

联系电话:86333636

3、顺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顺德区大良新基三路

联系电话:22285829

(二)广东省部分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机构名单

1、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

联系电话:020-84198181,020-84189694

2、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

联系电话:020-85591881-3718

3、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

联系电话:0755-25505782

4、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51号

联系电话:0756-2261917

5、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东莞市城区学院路178号

联系电话:0769-22625775

6、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中路91号

联系电话:0760-88266600

7、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

地址:江门市江华一路2号之一

联系电话:0750-3160763

(三)佛山市卫生监督机构名单

1、佛山市卫生监督所

地址:禅城区惠景路5号

联系电话:83816316

2、禅城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禅城区市东上路33号

联系电话:82326061

3、南海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南海区桂城佛平二路82号

联系电话:86393765

4、顺德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顺德区大良新桂北路199号

联系电话:22330766

5、高明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高明区荷城区金辉路

联系电话:88235187

6、三水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三水区西南华侨新村北43座三楼

联系电话:87771864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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