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市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韶关市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韶府办〔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韶关市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

一、“十五”消防工作回顾和当前形势

“十五”期间,我市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力量建设,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切实增强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全市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十五”期间,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四项指数处在全省较低水平。全市各级政府共投入5863万元用于城镇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技术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目前,市区和各县(市)均已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并经政府批准付诸实施、23个中心镇完成了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全市市政消火栓达到国家应建标准的94.8%,建立了支队级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新建了特勤消防站,新增各类消防车21辆,全市消防车辆和常规器材装备已基本达到了公安部颁布的标准,城市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积极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工作,建立了全省第一个消防教育馆,全市125个社区中已有115个达到消防建设目标。全市消防部队认真履行灭火战斗和抢险救援职责,积极参与2006年的抗洪抢险,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3个集体被省委、省政府评为“抗洪先进集体”,8人被省委、省政府评为“抗洪先进个人”。韶关市人民政府被省政府评为“2002—2005年度广东省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但是,当前我市消防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消防社会化水平不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公民整体消防素质有待提高,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二是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水平,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不强。三是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进展缓慢。四是消防警力不足,消防安全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繁重。

二、“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交通枢纽、区域中心、山水名城、和谐韶关的总目标,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坚持依法治火、综合治理,坚持科技先行、以人为本,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韶关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目标

1、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消防业务经费满足消防工作发展需要。

2、建立行之有效的重大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机制,城乡防火条件明显改善,重大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整改,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继续得到有效遏制。

3、消防力量发展适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完善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地方政府消防力量和企业专职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消防特勤力量训练和作战体系基本形成,农村普遍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4、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消防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和学历教育范围,消防职业教育形成规模,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普遍开展。

5、城镇消防规划得到严格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技术装备建设全部还清“欠帐”,并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消防站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布局更加合理。消防站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6、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情的各项消防制度,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保障能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7、消防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市场秩序规范、管理有力。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政府任期目标,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完善政府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制定实施消防规划、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技术装备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公共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力量发展等重大问题。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各级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上级政府应定期考核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重点工作应专项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年度工作计划应有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并定期向政府汇报本部门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广新、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市政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压够,水量足。通信部门要确保消防通信设施完好,信息畅通。公安消防机构要面向社会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负责制订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年度计划,并委托有关单位实施;对人为造成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3、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消防水源要保障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营业性场所要留有足够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且保障畅通,并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

(二)建立和完善火灾防控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1、认真编制和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抓紧制(修)订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新城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今后报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对存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消防规范标准、规定的,或缺少消防有关内容的,一律不予审批。

2、积极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抓紧解决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技术装备等方面的“欠账”问题,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消防规划要求一步到位。对已有的公共消防设施,各级政府要落实相关部门定期维护管理的责任,确保符合要求,完整好用。继续加快消防站、消防特勤队伍建设,积极发展水上消防特勤专业力量。

3、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以危害公共安全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场所为重点,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4、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依法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建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等职责;推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化消防自治管理能力,增强社区和农村消防管理、教育、服务、保障的综合功能。切实将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实行消防治安联防,提高社区和农村防控火灾的能力,坚决遏制社区和农村火灾。提倡和鼓励城市、城镇家庭配备常用灭火器材,高层住户应配备逃生器材。农村家庭也应根据需要,自备相应消防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努力建立新的火灾保险制度。紧紧抓住加入WTO、开放保险市场的有利时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建立新的火灾保险制度,适时实行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定被保险人投保前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强化承保前的风险评估,明确承保后保险人开展防灾防损的职责,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能力。并明确保费收入用于防灾减灾、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比例,发挥保险经济杠杆调节火灾风险的作用,努力形成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消防法制体系,大力推进依法治火。

1、切实加大消防执法力度。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严格把好消防审核、验收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三同时”制度。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易燃易爆、劳动密集型生产和加工企业笉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建立全市火调、消防监督、建审和消防法制专家组,加强对消防执法活动的指导。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确定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要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对辖区的企业单位和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消防执法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切实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进一步深化消防行政管理改革。着眼于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消防行政管理机制,积极完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制度,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安全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入制度,逐步实现从技术质量把关向质量监管转变,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继续深化消防警务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电子警务,实行网上受理审批业务和公布审批结果,强化网上消防业务咨询,为社会提供消防法律技术、防火灭火常识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化的消防中介与技术服务,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检测、火灾损失核定、消防产品行业管理等中介机构,逐步实行消防行政行为与技术行为分离。增加投入,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加强对经营者销售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消防安全产品。继续深化执法为民教育,严格实行消防执法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建立健全各个执法环节之间的程序制度以及消防执法接受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促进消防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四)建立和完善消防力量体系,不断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能力。

1、加强现役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逐步增加我市现役消防力量。坚持政治建警,全面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班子结构,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明显增强。拓宽干部成长渠道,健全完善干部晋升培训、岗位培训和选拔任用机制,认真落实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指挥人员任职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坚持从严治警,认真贯彻部队条令条例,严格部队正规化管理,保证队伍稳定统一。严格按照“抓基层、打基层、苦练基本功”的总要求,狠抓大练兵长效机制建设,实施全面练兵、岗位练兵和科学练兵;严格落实“三个必训”,提高官兵综合素质。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纯洁公安消防队伍。

2、积极推进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扶持巩固乡镇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发展城镇、村寨义务消防队。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履行职责的组织体系、适应灭火救援任务需要的指挥体系、增强指战员素质的职业培训体系、体现纪律部队特点的内务管理体系、完备的执勤规范体系和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实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队伍整体战斗水平。

3、强化专业训练,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能力。建立健全全市地理信息、消防力量、灭火救援专家、作战预案、智能化辅助决策等数据库,提高灭火救援指挥现代化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公安消防队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切实加强对扑救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现代火灾技、战术研究,提高指挥员的现场处置能力和随机应变的能力;按照“练为战、战必胜”的要求,深入开展岗位执勤练兵活动,重点抓好实战训练和适应性训练,强化消防官兵在有毒、高温、浓烟、缺氧等复杂危险环境下的适应性训练和救人、灭火救援的战术训练、技能训练,切实提高队伍的灭火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建立和完善消防宣传教育体系,进一步提高市民消防安全素质。

1、进一步依法明确和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机构要发挥好组织、指导、协调、服务作用,积极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形成合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等媒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司法、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和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推广力度。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义务、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使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学知识成为学生及各类从业人员知识结构、从业技能的组成部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至少要建成一个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全面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提高广大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2、积极加强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工作。推动街道、派出所、居委会、社区和物业管理等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消防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形成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的局面。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少工委等团体要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使广大青少年普遍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商贸、安监、工会、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监督指导,促使企业单位切实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民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推动、协助各建制镇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从2007年起,每年的11月9日为我市的消防安全日,11月为消防安全月。期间,各地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项活动,推动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共同关注,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六)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努力推进消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1、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随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对消防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使消防工作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消防部队完成防火灭火和社会抢援工作任务的需要。同时拓宽其他各种渠道筹集消防经费,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资助消防工作。到2009年,全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人均达到3.3万元。

2、切实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改善消防执勤执法一线的工作和生活条件。2007年底前,完成对全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站和危旧营房的改造工程。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消防职业特点,参照当地公务员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将消防官兵岗位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列入消防经费预算,逐步提高,部分县(市、区)还没有纳入预算的,要在2007年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和完善消防官兵意外伤亡保险制度,落实官兵定期体检。对因公伤亡和病残的消防官兵进行抚恤,对消防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兵要采取措施,开辟渠道,优先安置。

四、重点工程

(一)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程。

2007年6月底前,县以上城市的市政消火栓必须达到国家应建标准,并确保全部实现市政环形管网供水。2007年底前,各地消防车通道不足或堵塞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到位并保持畅通;各地所有常规消防站建立特勤消防班。2008年6月底前,所有建制镇要编制完成消防规划并推动落实。2010年底前,市区完成新的消防指挥中心和五里亭、韩家山消防站的建设,各地也要根据城市、城镇发展的现实需要,着力解决消防站点不足的问题。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消防规划编制落实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专项检查。

(二)消防装备建设工程。

大力加强消防技术装备和一线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建设。重点加强举高车、大功率水罐泡沫消防车、AT泡沫消防车和高压细水雾破拆消防车建设,提升对重特大火灾的扑救控制能力;加强处置特殊灾害事故所需的多功能抢险救援车、排烟照明车、防化洗消车及生命探测仪、破拆、侦检、洗消等特种器材装备建设,提高各种复杂情况下抢救人命和现场处置的能力;配齐、配强新型战斗服、空气呼吸器、头盔、安全带等11种个人防护装备,提高消防战斗员的防护能力。抓紧淘汰更新已满服役年限或不能担负执勤灭火任务的消防车。新建消防站应按国家标准配齐消防车辆装备。力争到2008年,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规定必须配备的消防车辆、装备。

(三)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程。

着力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发现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评估制度、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机制,探索建立人员密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四)科技防火工程。

积极加强消防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研究,重点开展建筑物性能化防火设计及隧道等高风险场所火灾预防与控制以及新型防火材料、新型灭火剂、新型消防装备的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范和控制重特大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建立城镇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对城镇消防安全布局、重大火灾危险源、区域火灾风险、公共消防设施优化配置、城镇消防力量和灭火救援能力、消防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科学评估,为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在“四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旅馆、小娱乐场所)大力推广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智能型推闩式门锁、自救逃生梯等技防措施,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五)消防信息化建设工程。

依托“金盾工程”,建立完善全市消防通信指挥体系,县(市、区)实现“三台合一”。加快消防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统一使用公安消防办公自动化系统和消防业务系统,提升灭火救援、消防监督科技化、信息化含量。按照训练基地化、模拟化的要求,立足于处置恐怖暴力事件和其他突发性灾害事故。到2010年底,市建立健全现代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灭火救援模拟训练基地,努力提高训练模拟化程度。

(六)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程。

进一步解决消防警力紧缺问题,按照省公安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转发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80号)要求,2007年,全市要建立20个镇村专(兼)职消防队,配备420名重点单位保安消防员、60名合同制消防员、20名消防协管员;2008年,全市要建立20个镇村专(兼)职消防队,配备560名重点单位保安消防员、60名合同制消防员、15名消防协管员;2009年,全市要建立20个镇村专(兼)职消防队,配备420名重点单位保安消防员、80名合同制消防员、20名消防协管员,使专兼职消防力量基本覆盖全市建制镇,每个镇(街)、村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都有义务消防队。

(七)消防安全培训工程。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软件和硬件建设,落实和配齐各级消防宣传机构编制及人员,建设专业知识丰富、业务素质过硬的教学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地区要建成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基地。

(八)社会应急抢险救援机制建设工程。

建立政府主导下的重特大火灾及特殊灾害事故的社会应急抢险救援响应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整合力量资源,将消防、交通、武警、地震、林业、环保、急救、市政抢修以及驻军等各种力量实行联动,明确职责,制定联合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地实战演练。整合信息资源,以城市或行政区划为依托,对各种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各类灾害事故的识别、传输、反馈和快速反应,确保灾情传递迅速、警力调集快速、现场处置及时。整合物质资源,充分利用社会各方现有资源,变部门、区域和单位资源为社会资源。整合区域资源,在全市划分社会应急救援联动区域,实现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区域联动和联合作战,提高救援的社会综合效益。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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