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07〕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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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2007〕24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桂林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桂林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意义和目标
(一)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国情调查,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
搞好我市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
查明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以及污染物的污染水平、污染特征、区域污染分布等,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
1.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3.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4.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5.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族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
种植业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油料、甘蔗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茶叶等作物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对商品林主要种植区开展肥料、农药污染抽样调查。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对农村生活污染进行抽样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和污水等污染物产生、处理、利用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和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市县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电磁辐射污染情况等;
(4)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的电磁辐射污染。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兽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普查办指导、区县组织调查和普查对象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区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2006.11—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组织普查试点;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详细的清查,形成普查对象名录;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审核验收等。2008年4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自治区第一次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汇总。
3.总结表彰阶段(2009.1—2009.10):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1.普查工作由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队伍,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
(4)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2.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及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3.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普查员。
4.视工作开展情况,聘请有关专家作为普查技术顾问,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的作用。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及支持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1.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2.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的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3.经济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4.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6.建设部门(含市政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7.农业局牵头,组织农业部门、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普查;
8.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登记信息;
9.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10.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提供普查相关基本数据,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11.桂林警备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和全区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12.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实施安排
1.准备试点阶段
(1)启动
组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普查工作办公室,召开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同时开展第一轮宣传报导活动(2006年11月~2007年10月)。
(2)技术准备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征求各县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通过专家论证;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报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纳入财政预算(2007年1月~11月);
协助开展普查所需要的产排污系数研究(2007年7月~2008年6月);
部署和开展污染源监测,对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3月~12月);
组织普查软件的试用(2007年8月—12月)。
(3)清查
对各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详细的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根据清查结果,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2007年8月~11月);
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2007年10月~12月)。
2.全面普查阶段
(1)各级普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排污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作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
(2)全市各级普查办公室组织各排污单位开展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审核工作(2008年2月~4月);
(3)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2008年3月底前,县区普查办公室负责将本县区上报的数据合并、汇总,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4月底前,由市普查办公室将全市数据合并、汇总,报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级单位的数据进行抽查和审核(2008年4月~5月)。
3.总结阶段
(1)市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开发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总体报告,普查数据上报(2009年1月~5月)。
(2)各县区普查办公室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2009年1月~6月)。
(五)培训
1.全面普查前的培训(2007年10月~12月)
对开展试点普查和全面普查的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组织分级培训,使其能正确地开展普查工作和上报数据。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市县普查办公室负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等人员的培训,并编制《污染源普查工作指南》,做到相关人员人手一册。
2.全面普查后的培训(2008年1月~6月)
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普查数据的录入和污染源数据库的建设,普查的质量保证,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等。
(六)质量保证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普查数据的抽样核查,确保普查质量。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并经过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七)宣传动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要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吸收、利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研究成果及力量为污染源普查服务。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二)经费管理
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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