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贯彻<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文号:韶府〔2007〕51号
颁布日期:2007-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关于贯彻<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府〔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科技信息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提升产业竞争力,努力建设创新型韶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科技投入,改善金融服务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以扩大产学研合作为重点,2007年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力争到2010年,全市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达到3%。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逐年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10年,全市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2%,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建设创新型韶关的要求相适应。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组织重点领域、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的攻关、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建设、科技推动经济发展的战略研究、产学研合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中试等。加快制定《韶关市科技产业发展目录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对企业开展的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的中长期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开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适时启动我市科技攻关重大专项。

(三)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入、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的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总额的比例,中省驻韶企业、市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应高于6%,一般企业应达到3%,并争取逐年有所增长。科技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认定自主创新型企业,并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可优先享受政府的各类资金扶持。对列入国家级、省级自主创新型企业,市政府从当年科技经费中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和任务。对列入国家攻关、火炬、星火、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新产品等各类计划项目和省重大科技招标项目,市科技经费予以配套资金支持,并在市科技进步奖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设立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市级配套专项,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争取更多的省级、国家级项目资金支持。

(四)完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与监督制度。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式及范围,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实现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建立各责任主体使用财政科技资金的诚信档案和相应的约束机制,设立“韶关市科技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完善专家评审、公开招标和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五)引导银行加大对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导韶关市辖区内各银行(信用社)对韶关市内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对市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和多样化金融服务。

建立科技信息平台,加强科技部门与财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进行信息共享。科技部门定期向金融办、人行、银监及各银行(信用社)发布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建设情况。在相关部门有效的引导、监督下,银行业机构根据企业和项目情况,加强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同时,探索并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鼓励银行为拥有技术成果、专利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

(六)努力构建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及即将推出的创业板上市。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补税、资产重组确权税费、工商登记等费用依法给予合理的优惠。重点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并给予科技经费等资金支持。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尽快组建政府控股担保公司,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等新型担保方式,建立适合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担保方式,解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积极吸引和支持保险公司及外汇管理部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财产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及意外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等险种和用汇服务。

二、落实税收激励政策,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七)实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八)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扶持转制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加以完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鼓励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活动。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通关政策

(十一)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通关服务。落实《海关积极参与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10项措施》,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对自主创新型的企业或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中型非公有制出口企业,优先纳入信用管理,在登记备案、办理手续、货物通关等方面给予相应便利。

(十二)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优先检验检疫服务。帮助和指导自主创新型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对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检验实行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减少抽检批次。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制度,方便其出口产品快捷办理报检和优先检验检疫,免于口岸查验、直接通关放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实行出口免验制度,对其出口产品免检和优先签证放行。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或其他物资,实行“全天候、无假日”预约工作制度,提供优先报检、优先服务。

四、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

(十三)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推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本市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例。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市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十四)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评标办法。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十五)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市内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及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认可与标志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政府优先采购。市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可依照劳动保障部的规定进行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列入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优先安排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批、套)重大装备的重点工程。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十六)规范购买外国产品程序。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市转让技术的产品。

(十七)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审核和监督,对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对拒绝纠正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应把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考核内容之一,把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政策落到实处。

五、大力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八)建立引进重大技术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统筹协调机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根据国家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和韶关的实际,编制引进技术指南。根据国家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在对重大项目装备进口实行审批备案时,限制进口国内、市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十九)加强重大工程技术设备引进和消化的管理。凡由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市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须经市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外经贸等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并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鼓励重点企业与重点区域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在机械装备、成套设备等国内市场需求大的领域,引进先进设备开展消化、吸收、创新,开发替代进口的科技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示范基地,鼓励企业开展合作创新,进行专利技术、核心技术、标准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交叉授权许可,组建平等的技术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联盟。

(二十一)大力实施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对我市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选择我市有优势的传统出口产品,通过引进技术和消化创新,提高加工设备、生产工艺等技术水平,提升产品技术和知识产权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推动成熟工业化技术出口带动我市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到境外建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使用科技兴贸资金、产品研究开发资助及技改贷款贴息等专项资金。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社会责任体系和行业资格等认证的,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二十二)健全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及体制机制。落实《韶关市专利管理办法》,制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专利申请资助、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商标保护等工作机制。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政府给予51%以上资金投资立项的各类重大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方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外合作中转让相关知识产权时,应报当地知识产权部门备案。

(二十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机制,鼓励创造知识产权和参与研制技术标准。鼓励发明创造,企事业单位依法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从事业费中列支。职务发明的专利技术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收益纳税后应提取不低于30%(事业单位不低于50%),或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1%,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主要转化实施者的报酬,或参照上述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酬。采用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可以将报酬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利益。逐步将知识产权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拥有量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科技奖励评审的衡量指标和条件,作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及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审和复审的必要条件之一。从事应用开发研究的科研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除不适宜或暂不能申请专利的技术领域外,在2年内没有专利产出的,有关部门不再给予科研经费资助。要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列为科研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国内外申请专利。加大专利申请资助力度,资助资金从当年科技经费中列支。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授权专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企事业单位年专利授权量外观设计专利达到40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20件或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奖励2万元。

重奖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省专利金奖的单位,市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设立市专利奖,奖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

加强专利宣传、人才培训、专利行政执法、专利技术实施、专利申请资助以及专利战略研究等工作,经费列入预算。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

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引导企业注册、使用自有商标,重点扶持科技型企业申报认定省著名商标和创立驰名商标,以商标带动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和相关单位研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加强农业知识产权运用和推广服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单位;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认可与标志以及主导制修订国内外标准,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在行业中具备领军地位的单位,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我市行业、区域建立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积极鼓励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产品在出口时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国标记保护,增强自主创新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组织专项行动,集中力量侦破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利、版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大要案件,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十五)加强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管理和引导。鼓励专家、学者及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来我市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加快建立液压油缸、铝箔、铅锌、钢铁、生物及医药等若干重大区域支柱产业专利数据库和服务平台,提高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的技术和水平。

七、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

(二十六)做好科技招商引资工作,广泛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围绕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大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引进资金力度。做到招商与引智、引技、引资(“一招三引”)、技贸与经贸、开放与外联有机结合,推进利用外来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推动韶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各种科技合作。

(二十七)加大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的投入。吸引国家“863”和“973”等为代表的各种重大项目及科技成果到我市落户和产业化,获得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基地,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培育和形成若干战略创新产业。市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部署产学研合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问题。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鼓励引导我市企事业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争取更多国家、省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投入我市。

(二十八)大力支持产学研联合体承担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落实好合作协议中的重点项目。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或企业联合建设研究开发机构、科技研发机构、研究生工作站。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检测机构联合建设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行业性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产学研联合建设科技信息平台、技术标准与检测服务平台、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等基础条件平台。推进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扶持一批影响大、辐射面广、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织专业镇与高校的对接,推进专业镇与高校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由高等学校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参与联合投入的,允许双方按出资比例,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共享创新成果所有权。

八、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自主创新支撑体系

(二十九)积极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孵化科技企业与企业家的新型社会经济组织,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组织形式。通过提供开发、实验、生产、办公、通讯等共享设施,以及市场推广、人员培训、政策咨询等中介服务,降低科技创业者的创业成本和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我市吸引投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和产业集群,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抓紧抓好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经费的落实,加快建成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和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立项。

(三十)鼓励大中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围绕我市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鼓励和支持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作用和辐射能力、不同层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可对其主要研究开发项目从科技经费中给予重点资助。

(三十一)加强特色产业基地和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精心抓好液压油缸、铝箔等省级以上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抓好特色产业基地创新服务平台的建立完善,包括产品设计、开发、检测及专利等数据库的建立完善。

落实《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管理办法》,扶持特色产业相对集中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乡镇,通过建立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其发展成为特色产业专业镇。

(三十二)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对省级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省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重新核定的编制,从2007年起提高对其投入力度,达到与其承担科研任务和公益服务相适应的水平。

(三十三)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机制。通过政策、资金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激励现有科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建设一批实验室体系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制造业信息化网络平台以及面向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等,逐步形成全市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网络。建立和完善市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制度,把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积极引导和扶持有地方产业特色的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九、加强科技人才和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四)实施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加大市财政科技经费对自主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重点实验室评审、科研基地建设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支持科技人员以借用、聘用或兼职等方式到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或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及中介机构。鼓励市外创新型人才通过项目合作、兼职、考察讲学、学术休假、担任业务顾问等多种形式为韶关服务。引导企业以高薪或股份等多种形式,积极吸引各类创新人才到企业工作。

(三十五)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类推进专业技术职务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立各级创新岗位,自主聘用。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对科研机构的新进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鼓励科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改革和规范科研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禁止违反规定将政府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分配。

(三十六)建立创新型人才激励和考核机制。引进创新型人才的薪酬、福利,由用人单位根据其专业水平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鼓励企业从其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股份,以红股或股份期权的形式奖励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对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创新型人才可以其专利、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投资入股并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鼓励试行年薪制,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对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级人才,政府给予专项资助和生活补贴,提供优良的科研条件和居住、生活的最大便利,其配偶可随调来韶,子女可由市教育部门负责就近安排优质中小学就读。对产业发展紧缺人才的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个人承担。鼓励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对在引进过程中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支持企业吸引高层次创新人才,自主创新企业在企业用地内可按相关比例要求建造专家公寓。支持企业为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各县(市)区建造人才公寓,为各类创新人才提供高品质低租金的公寓。

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实施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我市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经市人事局、市科技信息局认定和市外经贸局批准后,市工商局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在每两年一次的县(市、区)党政领导推动科技进步实绩考核中,强化对科技人才工作的考核,把抓好科技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十、着力营造良好环境,激活创新资源

(三十七)大力发展教育和科普事业。切实办好韶关学院、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加快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和资源整合步伐。培养大量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主动探索、独立思考、敢于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大科普投入力度,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示范基地和星火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对中小学生在创新活动中取得的成果给予奖励。抓好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定期向公众开放制度。建立协调机制,实现科普资源的有效共享。切实加强科普场馆与设施建设。

(三十八)保护创新者和改革者的积极性。公检法部门要慎重对待体制改革和自主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总体上符合中央、省委、市委的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不轻易立案。对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2)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3)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九)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各级政府公共科技服务职能,切实把科技行政管理的重心从直接管理项目转移到加强规划引导、制度建设、政策调控和公共服务上来,转移到组织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上来,转移到科技进步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上来,转移到提供优良的创新服务环境上来,转移到调动科技创新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上来。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绩效优先、鼓励创新、竞争向上、协同发展、创新增值的评价机制和资源分配机制。建立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坚决防治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对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机构、人员进行信用监督。

(四十)大力培育创新文化。培育企业家精神、团队精神、合作精神,继续倡导敢于冒险、勇于创新,宽容失败、追求成功,开放包容、崇尚竞争,富有激情、力戒浮躁的创新文化,使全社会充分认识自主创新的重大意义,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发挥韶关作为广东老工业基地的巨大创新潜力,焕发特别能创新的精神风貌,营造特别优良的创新环境,把韶关建设成为省内外有影响力的创新型城市。

(四十一)建立韶关市自主创新工作统筹机制。成立韶关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全市自主创新工作的重大问题。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我市年度和中长期自主创新与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通报和交流各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情况。充分发挥韶关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化领导小组等机构在推进自主创新中的决策咨询和组织实施职能。

(四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相关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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