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05〕68号
颁布日期:2005-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5〕68号

印发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同意《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与潮州海事局联系。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对象和目标

对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它船舶,重点是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95%以上。

逐步建立和执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县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整治措施

(一)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特别是县、镇人民政府要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是落实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确保“县、镇、村、船主”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到位。

(二)落实交通、渔业、公安、旅游等部门的主管责任。

(三)明确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彻底排查渡船安全隐患,严禁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所有渡工必须通过考核,持有合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工作,保障渡运安全。

(五)加强镇级船舶安全管理,坚决制止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各级政府特别是各镇政府要加强对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督促船舶经营人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禁止渔船载客渡运。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依法进行船舶检验、船舶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配合当地镇政府建立船舶台帐。

(六)加大对镇级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结合我市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多方筹集资金,进一步深入开展镇级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彻底淘汰水泥质、木质和老旧渡船,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对渡口码头进行更新改造,并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七)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客流量大的渡口和重点时段,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持渡运秩序,坚决制止农用船、渔船等非客渡运船舶载客,以及船舶严重超载的行为,保障渡运安全。

(八)加强宣传教育和总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手段,多角度、多形式宣传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意义,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应用现代科技,积极采用新的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一个新水平。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张益群(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光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余汉坚(潮州海事局局长)

成员:林焕标(市交通局副局长)

辛浩明(潮州海事局副局长)

黄俊亮(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黄学琼(市公安局副局长)

郑永宁(市旅游局副局长)

吴纯(市安监局副局长)

饶敏(市委宣传部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潮州海事局(电话:2139177、2139106,传真:2139836),由辛浩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秋鹏(市交通局安技科负责人)为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在潮州海事局、市交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监局等单位抽调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相应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开展本县、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和资金投入,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一)县(区)、镇两级政府要制订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开展整治工作,对农用船要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加强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审批制度,指定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监督检查。镇政府要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所在地政府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营运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潮州海事局要指导、监督开展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加强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配备;海事处在所在县(区)政府领导下,及时向县(区)政府反映整治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客渡船载客航行和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四)安监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政府反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六)旅游管理部门要管理好各旅游点、风景区、公园内的旅游船艇,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七)新闻单位要配合整治活动做好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八)公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整治任务,从2005年12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05年12月27日至2006年1月31日)

主要任务: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宣传本次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营造声势,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6年2月1日至28日)

主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对《渡口基本情况表》(附件2)的调查摸底,潮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对《渡船基本情况表》(附件3)的调查摸底,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对渔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对旅游点、景区、公园内的旅游船艇进行调查摸底,并于2006年3月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并于每月最后一天填写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达标验收(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主要任务:省将组织达标验收小组按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附件1)对各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在省级媒体上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为迎接省的达标验收,我市将于2006年12月底组织一次内部验收。渡口的验收以交通主管部门为主,渡船、渡工(船员)的验收以海事部门为主,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验收,由海事、交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五阶段: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8月30日)

主要任务:根据达标验收情况,对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存在问题集中研究解决,并进行再验收,力争渡口、渡船合格率达95%。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同时要做到措施、人员、资金三落实。

(二)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为保证整治效果,各单位在调查摸底工作中要力求准确,严格检查,狠抓整改,力戒形式主义,决不能走过场。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全市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四)对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验收工作完成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将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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