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源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府办〔2007〕65号
颁布日期:2007-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2007〕65号

印发河源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河源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

为营造平安、畅通的城乡交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公安部等六部委局关于印发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切入点,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工作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广泛宣传、落实责任、完善设施、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构建和谐河源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3年的努力,实现各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交通安全设施完善、道路通行条件改善、管理水平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增强、道路交通违法明显下降、交通事故总量明显减少、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有序畅通的目标。

(二)具体目标:一是试点单位连平县要率先建成“平安畅通县区”。二是其他县区要全面展开创建活动,力争在边远乡镇群众出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摩托车交通违法突出和低速载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难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三是2007年创建活动要取得明显成效,60%的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2008年所有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力争4个县区达到二等以上管理水平。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交警工作负责人、市交通局分管生产安全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分析辖区交通安全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二)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市政府依据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各县区依据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

(三)建立健全县区、乡镇两级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县区、乡镇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制度,形成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四)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各县区、乡镇要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内容和重点。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上级政府报告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各县区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安全事故后,按要求及时上报。

(五)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各县区、交通部门要制定城乡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计划和符合本地需求的客运班线营运计划,出台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

(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的“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扩大宣传覆盖面,通过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和发布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设置率要达到90%以上。50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兼)职人员,配备率要达到90%以上。公安部门在办理车管业务、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交通执勤岗等窗口(场所)和驾驶人考试场,展出宣传挂图或播放光盘;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提供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学校等。司法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部门严格客运驾驶人学习教育和考核制度。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村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对农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用工单位负责组织外来务工人员交通安全知识学习教育。通过以上工作,广大人民群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交通参与者守法率达到90%以上。

(七)加强监察监督工作。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并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八)加大县乡道路管控力度。各县区要建立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勤务制度。乡镇政府要配备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每个村设1名交通安全协管员(兼职),具体负责乡镇道路的日常安全管理、农村交通安全教育、车辆及驾驶人检审的组织等各项工作,构建乡村道路安全共同防范机制。

(九)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全国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治理、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治理、货车超载超限运输专项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进一步加大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制定城区路网交通流组织方案,建立静态交通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科学实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统一审批占用、挖掘道路事项,清理非法占道。加强对主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测速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加强对机动车、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维护城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十一)加强市区“严管路”管理。公安、城管部门要在原有长塘路、沿江路两条“严管路”的基础上,增加兴源路、建设大道、中山大道、凯丰路和新风路为“严管路”,同时,进一步完善“严管路”的各种交通设施,加强“严管路”交通管理。

(十二)完善公安执勤执法设备。各县区、公安部门要为巡逻警车配备测速仪和酒精检测仪,省道市、县际交界处和重点路口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城区重点路口安装闯红灯监视设备,重点路口和重点路段安装测速设备以及闯禁行监视设备等交通监控设备。

(十三)做好交通信息发布工作。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互联网等媒体定时发布交通信息,在重要路段设置可变情报板,适时发布动态交通信息。

(十四)完善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危重伤员医疗专家队伍,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和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十五)加强对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的监督检查。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要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十六)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公安、质监部门要按规定对检验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统一考试、核准登记,建立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因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依法查处。

(十七)落实对运输企业的“三关一监督”措施。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强化驾驶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

(十八)严把机动车登记、检验关。公安部门要建立完善机动车(含拖拉机)登记、检验、管理制度。注册登记率要达到以下目标:载客汽车100%,重、中型载货汽车90%以上,摩托车75%以上。定期检验率要达到以下目标: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0%,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汽车90%以上,其他汽车80%以上,摩托车90%以上。大型客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和监销率分别达到95%和100%,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注销率100%。

(十九)加强对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和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农业部门要切实把好上路行驶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二十)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建立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二十一)实行管理信息交流与共享制度。建立健全公安、交通、农业部门农村道路交通信息交流、共享、互动机制。公安部门要建立完善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交通违法及驾驶人教育管理、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农业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二十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计划和资金筹措制度化。各县区要制定交通安全设施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建立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资金保障制度,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新建、改建道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时,公安交警部门要参与会审。

(二十三)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二十四)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上的标志标线和县乡道路上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二十五)加强城区交通设施建设。公安、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置方案,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和基本适应需求的停车位。

(二十六)消除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公安、交通、公路部门要重点在市区、县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城郊结合部交通流量大的重要路段、主要旅游区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路段,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实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十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智能化建设。县城城区、乡镇政府驻地、主要公路交叉路口等有条件的地方要全部实现信号灯控制。主要城区道路交通实现线控;在城区主要出入点和县区的主要出入点设置“卡口”系统;在城区主要路口、重点场所、主要干道实现电视监控;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实现有效监控。要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控制中心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管理合力。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创建办要加强对各县区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并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

(三)加强考核评价。市创建办要定期对各县区创建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工作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和省公安厅制定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进行,重点考评县区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考评结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并于8月1日前将方案和上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报市创建办(联系人:曾景文;联系电话:3286281;传真:3286288)。从8月份开始,各县区要在每月的25日向市创建办报送当月创建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市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于8月1日前报送市创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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