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煤炭资源整合矿井技改设计未利用井筒实施关闭及加快技改矿井开工许可办理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煤炭资源整合矿井技改设计未利用井筒实施关闭及加快技改矿井开工许可办理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煤炭资源整合矿井技改设计未利用井筒实施关闭及加快技改矿井开工许可办理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6〕148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切实加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煤炭资源整合会议精神和《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资源整合矿井技术改造工程开工许可的通知》(豫煤规〔2006〕24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设计未利用井筒必须切实关闭到位
按照省人民政府煤炭资源整合会议精神,对技术改造矿井设计未利用井筒必须先关闭后施工。目前,我市需进行技术改造的159家乡镇煤矿技改初步设计已基本批复完毕。经核查,技术改造矿井设计未利用井筒涉及73个整合单元,110个井筒需要关闭(见附件)。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关闭矿井标准对技术改造设计未利用井筒实施关闭,并于2006年9月底以前关闭到位。10月初,市人民政府将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逾期没有完成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进一步加快技改矿井开工许可手续办理步伐
按照技术改造矿井开工许可办理权限,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即日起,全市没有办理开工许可手续的矿井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活动,2006年9月底以前全市技术改造矿井开工许可手续必须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开工许可手续的矿井要予以关闭。
三、加强监管,确保安全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加大对违规矿井惩处力度,凡发现存在偷生产或未办理开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矿井,要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豫政〔2005〕48号)有关规定/SPAN>,予以严肃处理。
四、认清形势,加强领导
关闭技术改造设计未利用井筒,加快办理技术改造矿井开工许可手续,是煤炭资源整合取得成功的关键。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明确任务,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开工许可手续办理步伐,圆满完成关闭矿井任务。
附件郑州市乡镇煤矿资源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未利用井筒一览表.doc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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