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生料造纸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生料造纸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办字〔2008〕28号 ---|--- 颁布日期:2008-05-2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生料造纸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的通知 办字〔2008〕28号 各有关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生料造纸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办字〔2008〕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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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生料造纸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的通知
办字〔2008〕28号
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子牙河水系污染控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切实改善子牙河水系水环境质量,全力做好北京2008年奥运会水环境质量保障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造纸企业治理改造的指导意见》(政字〔2007〕47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南和县航宇集团造纸厂等9家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生料造纸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本着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造纸企业生产设备进行封存,生产车间断水断电,暂扣营业执照,确保停产到位。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停产治理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企业解决治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麦草碱法制浆必须建设碱回收装置,同时采取生化+物化工艺进行治理,石灰法制浆工艺要采取生化+物化工艺进行治理。所有造纸企业必须安装COD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三、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执行不作为的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相关造纸企业,将依据国家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造纸企业治理完成后,需向市环保局写出申请,经环保验收合格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停产治理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造纸企业,一律关停取缔。
附件:邢台市生料造纸企业停产治理名单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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