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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贵政发〔2007〕1号 |
|---|---|
| 颁布日期:2007-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贵政发〔2007〕1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的153元/人月提高到165元/人月,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操作规程,强化规范管理。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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