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文号:贵政发〔2007〕1号
颁布日期:2007-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贵政发〔2007〕1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的153元/人月提高到165元/人月,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操作规程,强化规范管理。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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