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号:公告2010年第22号
颁布日期:2010-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经审查,决定批准下列22家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具体名单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资质有效期至2013年8月底。

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专业能力,在事故预防中进一步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22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0823/105436/files_founder_466623144/3051323264.doc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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