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号:公告2011年第12号
颁布日期:2011-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和《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规定,对2010年资质到期和申报一、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复审认定,并对2009年复审责令整改的机构进行了验收。经审定和公示,决定保留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等7家机构一级安全培训资质,保留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等29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取消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等3家机构安全培训资质,认定天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等18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现予以公告。

各安全培训机构要以服务安全生产为宗旨,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

1.保留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36家)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413/128283/files_founder_146557429/1178429549.doc

2.取消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3家)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413/128283/files_founder_146557429/3095511112.doc

3.认定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18家)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413/128283/files_founder_146557429/1952128847.doc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关于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决定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和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