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净土寺抢救性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
关于净土寺抢救性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698号 ---|--- 颁布日期:2015-05-1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净土寺抢救性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15〕698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
关于净土寺抢救性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6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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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净土寺抢救性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15〕698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应县净土寺抢救性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请示》(晋文物〔2015〕16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方案的设计思路不正确,工程性质不明,对文物本体干预过多,我局不同意净土寺抢救性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二、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进一步调整设计思路,从净土寺整体保护、展示的需要出发,坚持最小干预原则,科学论证文物修缮、遗址展示、复建、环境整治、配套建设、安防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合理确定工程内容。
(二)应切实加强资料搜集和研究,系统梳理净土寺历史沿革,结合考古工作成果确定净土寺的分布范围、格局,并结合遗址保存现状和保护管理需要,统筹考虑遗址保护、展示和服务设施建设问题。
(三)净土寺本体维修工程我局已经批复同意,不应纳入此项目范畴。
(四)应按照《净土寺文物保护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合理兼顾宗教活动需要,有序开展环境整治和展示利用工作,改善文物周边环境现状,科学阐释和展示净土寺的价值和内涵。
(五)进一步完善文本,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涉及文物本体的展示项目,以及相关安防、消防和防雷项目,应按要求编制立项报告报批;涉及文物保护区划内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服务管理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内的建设项目要求编制方案报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指导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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