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戴佩妮、林俊杰、安七炫等外国歌手到安徽省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0〕2393号
颁布日期:2010-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戴佩妮、林俊杰、安七炫等外国歌手到安徽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2393号

安徽省文化厅:

你厅皖文秘[2010]12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音靓(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南盛世钱塘置业有限公司联合邀请马来西亚歌手戴佩妮、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韩国歌手安七炫、张力尹、金孝妍、米娜,于2010年11月20日到安徽省淮南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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