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池政办〔2013〕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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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0月11日
池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3〕14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普查目标。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二)实施原则。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为基础”、“统一标准、规范登记”、“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信息整合、资源统筹”的可移动普查技术路线进行实施。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池州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省及市属驻池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市级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由所在地县(区)普查机构完成。
驻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国家文物局统一组织进行,不列入我市此次普查工作的范围。
(二)普查内容。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普查信息登记主要包括:可移动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文物基本情况、来源信息、考古发掘情况、流传经历、著录信息、鉴定信息、保管信息、损坏记录、修复记录、移动记录、展出信息等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和文物收藏单位主要情况等。普查信息的采纳、登记、档案建立和保密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
普查重点: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陈列馆已登录在册的藏品;文化系统各级图书馆、文化馆收藏的古籍善本、珍贵艺术品、美术品、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实物;档案系统各级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非纸质实物档案;教育系统所属的各级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陈列馆、标本馆、资料室和校史室珍贵藏品;民政系统所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存的可移动文物;宗教系统已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场所收藏的珍贵文物;地质系统所属地质队收藏的化石标本等。
三、实施步骤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本次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
主要任务:成立普查领导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编报普查经费,开展业务培训等。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
主要任务:在抓紧开展试点的基础上,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文物调查、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的采集、登录工作。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三)验收汇总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
主要任务: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按照国发〔2012〕54号文件要求,成立池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负责有关日常工作。普查工作结束后,普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县(区)和九华山风景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二)强化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内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并将相关国有单位名录及相关信息汇总到本级文物部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业系统的领导机关、牵头单位以及重点文物收藏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次普查的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的指导下,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三)保障经费。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和各县(区)分别负担,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各有关部门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单位负责。各地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普查经费、设备和人员到岗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要积极开展文物普查宣传活动,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文物工作在新时期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报道各项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介绍普查的重点成果,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开展培训。各地文物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业务培训,统一组织和指导各单位正确填写和录入普查数据,确保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质量。
(六)普查数据登录和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关开展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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