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黄政〔2012〕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就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1.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首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着力缓解当前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加有效投入,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加大扶持力度,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派出得力工作组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对重点骨干企业,要采取一企一策、一企多策的办法,实行针对性的帮扶。

3.市财政安排3000万元,设立困难企业帮扶专项资金,专项支持中小企业大型设备采购、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重点企业帮扶等。对2012年度获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工业项目,市属企业市财政按1∶1配套,区县企业市财政按1∶0.5配套。对2012年度新建、扩建工业项目中购置生产设备,且设备购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照设备购置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2012年,允许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适当降低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率降低40%,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分别降低60%;允许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度为上年度结余额的90%;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5.2012年,对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市内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市内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5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6.2012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皖人社秘〔2012〕98号文件规定的工种(项目)和标准,给予个人200—12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按培训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企业每人350元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企业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培训补贴。

7.2012年,对进入黄山经济开发区(含屯溪九龙经济园区)的工业企业和徽州文化艺术长廊建设项目,继续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对本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同时对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是能够取消的收费,一律立即取消;暂时不能取消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对企业违规行为要重纠正、轻处罚,坚决制止乱罚款。

8.进一步加大外贸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2012年,对企业在境外设立或并购营销网络、研发机构、国际品牌的,市财政给予实际对外投资额5%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2012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专利申请成功的中小企业,给予每件发明专利奖励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7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10.2012年,对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适当给予优惠;90平方米以及以下户型占项目总套数50%及以上或全装修住宅占总套数50%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使用太阳能和地(水)源热泵等符合“四节一环保”的小区,其建设行政性规费可延缓交纳。

11.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地产品。

12.加强工业运行监测,加强煤电油气运调度,确保不出现无计划拉闸限电。

三、加快项目建设,全力扩大有效投入

13.2012年,“十大工程”民间投资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且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超过1亿元的、奖励5万元,5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工业项目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金额就高执行。

14.2012年,央企、民营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在黄山市正式签约投资并完成公司注册的,市财政奖励投资方3万元、项目引荐人1万元;开工建设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投资方10万元、项目引荐人3万元。

15.2012年,对外商在黄山市成功注册合同外资达1000万美元、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3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市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投资者;对合同外资增加500万美元、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200万美元以上的已批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7.5‰奖励投资者。

16.2012年,对招商实绩亿元以上、总量排序前10名的企业、商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黄山市以商引商工作优胜单位”称号,并分别奖励:第一名、5万元,第二至第四名、3万元,第五名至第十名、2万元。

17.切实将省政府优先或倾斜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的用地指标分解好、落实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用足用活独立选址和只征不转用地政策,拓展建设用地空间。积极争取低丘缓坡地使用及农村宅基地先使用后核销等工作进入省和国家的试点,努力缓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压力。

四、强化融资保障,扎实做好金融服务

18.2012年,市财政安排1亿元财政间歇资金,专储于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战略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按2∶1的比例配套安排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资金。

19.严格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企业贷款不得与存款挂钩,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和推销其他金融产品。

20.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除担保费外,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取保证金,不得以收取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担保费。2012年,国有担保公司综合担保费率要在2011年基础上继续下调30%。

21.2012年,对上市企业的奖励由“上市后奖励”调整为在证监会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即予奖励50%。

22.2012年,对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或通过天津产权交易所等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按其融资到位额的2.5‰给予奖励。

23.2012年,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除享受省财政给予的发行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外,市财政再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五、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24.抓紧兑现2011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奖励,6月底前完成2012年度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25.完善《黄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拓展奖励范围,提高奖励标准,引导服务业重点项目加快建设,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

26.市财政在原每年安排1000万元市级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12年再增加1000万元,专项支持和培育黄山市旅游航空市场发展。

27.积极争取省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市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支持扶持中小企业和新兴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28.2012年,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预期经济效益好、对地方产业带动力强的新兴产业项目,经企业申请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占股不超过30%的创业风险投资。对初创期企业(限成立3年内),根据创业项目和创新团队情况,给予20—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支持,种子资金本金分3年偿还。

29.鼓励全民创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设立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但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免收注册登记费。

30.支持国有企事业改组改制,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可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鼓励服务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私营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总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即可组建企业集团。

六、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1.各级政府要改善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民生工程的投入,确保新增财力优先用于民生工程建设。

32.2012年,各级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2%—5%的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33.2012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重点村镇环境风貌整治。

34.2012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设立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并整合各类涉农资金,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

35.加强市场供应和物价监管,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落实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各区、县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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