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号)精神和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针对国务院两批(国发〔2013〕44号、国发〔2014〕5号)和省政府四批(皖政〔2014〕3号、皖政〔2014〕4号、皖政〔2014〕6号、皖政〔2014〕35号)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对应清理和承接落实。经研究,现将我市衔接落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市级承接国家和省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9项;市级下放县区管理项目3项;转变管理方式2项;转报上级部门审批1项;冻结2项;取消12项;部分取消2项;将9项审批项目合并为3项。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下放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做到坚决取消,不得将行政审批项目转交有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进行变相审批;要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管住管好,杜绝“一取了之”情况出现。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及时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不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方式,实现从行政审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动服务转变,切实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机制,及时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对应清理取消相关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好上级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切实提高承接能力,优化工作联动机制,努力做到“接得住”、“放到位”、“管得好”。

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无缝衔接、落实到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良好氛围。

附件:1.承接下放市级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9项)

2.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3.部分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4.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5.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6.冻结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7.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

8.合并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合并为3项)

2014年10月8日

附件:部分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xls[9.5KB]

附件:承接下放市级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xls[29.5KB]

附件:冻结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xls[16.0KB]

附件:合并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xls[17.0KB]

附件: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xls[16.5KB]

附件: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xls[12.0KB]

附件: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xls[16.0KB]

附件: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xls[1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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