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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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促进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宿州经开区”)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现就下放宿州经开区部分市级行政管理权限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
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备案管理、行政确认等转变管理方式事项下放宿州经开区办理。
二、下放行政管理权限的方式和办理流程
(一)授权。行政审批批准文件或其他文书、证件等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加盖印章后,宿州经开区相关机构(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下同)直接受理、审查、作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见章盖章。
对授权办理事项,宿州经开区应指定其政务服务机构牵头办理,统一审查、统一审批、统一送达,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二)派驻。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定期安排工作人员进驻宿州经开区政务服务机构办理行政审批等有关事项。
派驻单位包括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宿州经开区负责提供办公场所,派驻单位具体负责办理。
三、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收费
银行在宿州经开区政务服务机构设立收费窗口,由相关单位窗口人员对涉及的收费初审核算,经宿州经开区政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汇总后,在收费窗口按照收费“一表制”,结算、缴纳费用。涉及的收费缴入宿州经开区财政专户,每年底由市财政局会同宿州经开区及市直相关收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准、结算。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授权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宿州经开区及其相关机构承担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授权,不得变相增加审查、复核等环节。派驻的行政管理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按时派员参加、及时办结。
(二)密切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宿州经开区相关机构及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宿州经开区要积极主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接,争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三)加强监督。市政府监察、法制、编制、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对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的监督,促进宿州经开区及其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附件:1.市级下放经开区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2.基本建设项目(工业项目)联合审批流程
3.宿州经开区“一书三证”办证流程
4.宿州经开区建设工程税费缴纳(一表制)通知单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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