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规范城市风貌景观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我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将《导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重要性认识。今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点线面”攻坚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3〕16号),要求实施城乡规划提升行动和城市功能提升行动,积极培育和塑造城市风貌。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是延续城市文脉、保护城市山水空间格局、塑造城市特色的关键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认真开展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为建设美丽福建打下重要基础。

二、保障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编制质量。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由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设市城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应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甲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县城应委托具备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三、突出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编制重点。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专篇的细化深化,是单项城市设计的上位规划。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已编制的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协调与有效衔接,突出城市景观风貌特色塑造,重点应包括特色定位、景观风貌分区、景观廊道等的控制引导。应加强对典型地段或景观风貌设计要素的示范引导,注重城市大山大水空间格局保护和“三边三节点”的景观塑造。“三边”即“山边、水边、路边”,指城市内的山体周边、江河湖海等水系周边、主要干道沿线周边;“三节点”即“城市中心节点、市民活动节点、交通枢纽节点”,指城市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公建集中区等城市中心节点,主要广场、公园、历史文化街区等市民活动节点,城市交通出入口、交通干道交叉口、汽车站、火车站周边区域等交通枢纽节点,专项规划应提出以上区位的界线及景观控制要求。

四、加强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成果审查和运用。规划成果分级进行审查。设市城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以及自然资源特色明显县的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由省厅规划主管部门委派专家负责审查;其余县应有两名以上省厅规划主管部门委派的专家参加审查。专项规划成果获批后要将相关内容特别是控制区的控制引导要求落实到控规、修规、城市设计中,作为城市建设和具体项目规划控制的依据。

《导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省厅城乡规划处。联系电话:0591-87610014。

附件:福建省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导则(试行).doc

http://www.fjjs.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flfg_zfxxgkml/cxgh/201311/P0201311045339766722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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