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榕政办〔2010〕218号
颁布日期:2010-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通知

榕政办〔201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63号),决定于2011年4月24日组织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根据通知要求,福州考区的考试组织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为切实组织好福州考区的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符合《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各项行政执法工作,但还未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含行政执法机关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需要参加其他专业考试类别考试的,也可以报名参加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二、考试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主要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需掌握的基础法律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10、《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11、《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13、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14、《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1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1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17、《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专业考试主要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掌握的各行政管理领域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由各省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组织考前培训。

三、考试时间

(一)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时间

2011年4月24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

(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时间

2011年4月24日(星期日)下午3:00—5:00

四、考生报名时间

2010年11月15日—2010年12月15日

五、报名方式及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

(1)填写报名表。报名参加2011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一)1式2份,并粘贴1寸免冠彩色近照。

(2)提交相片。报名者另交1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制作准考证)、2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制作行政执法资格证)。上交的1寸免冠彩色近照及2寸免冠彩色近照背面应当注明报名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包括所在市、县、区以及具体单位)。上交的照片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按单位分信封装好后,交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3)注意事项。填写《报名表》时,应当注意填写好专业考试类别,以便参加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专业考试类别按照《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类别代码》(见附件三)所列类别填写。报名者从事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多个专业类别的,由报名者选择一个类别填写在专业考试类别栏中,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以专业考试类别栏中填写的类别为准。

2、资格初审。

各行政执法机关人事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报名信息汇总、审核

1、各行政执法机关汇总。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于2010年12月22日前将报名者的《报名表》1份、1寸和2寸免冠彩色近照各1张以及本单位《2011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二)1份(含电子文本)送交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2、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对报名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并认真核对其填写的专业考试类别是否正确、上交的照片是否注明报名者身份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个报名人员的《报名表》1份、1寸和2寸免冠彩色近照各1张以及本地区《2011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1份(含电子文本),报送至福州市政府法制办。《报名表》和照片以行政执法机关为单位进行装袋。

六、考场设置

福州市考场设在市区,具体地点待定(另行通知),县(市)不设考场。

考场组织事宜、监考要求、考生纪律要求等均参照高考要求进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见附件四)。

七、考试形式及出卷、评卷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试题题型以客观题为主,包括判断题、选择题,采用答题卡形式作答。其中,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的客观题占70%分值,另有主观题占30%的分值。试卷分为A、B卷。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统一出题、统一印卷、统一改卷,并于考试结束后20日统一公布成绩。参加考试人员也可以通过96168语言信箱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八、其他事项

(一)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教材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编写,即将于近期发行,价格和购买时间另行通知。需购买教材的单位,请在《汇总表》“教材预订总数”一栏填写预订数量。

(二)考务费用

每位参加考试人员的考务费用按照省财政厅安排,由省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三)领取准考证时间

准考证号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编排。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于2011年4月4日——8日到市政府法制办领取准考证;各行政执法单位于2011年4月11日——15日到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领取准考证。

各县(市)区和各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87113602、87118572。

通知中的附件可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下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网址为:www.fjfzb.gov.cn(互联网)或www.fzb.fj.cn(政务网)。

附件:1.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

2.2011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3.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类别代码

4.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一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性别

粘贴1寸免冠近照

学历

职务

出生年月

编制

执法单位

名称

联系电话

邮编

专业考试

类别

专业类

别代码

工作简历

本单位

审查意见

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意见

备注

注:1、表格1式2份,可复印使用。

2、“学历”填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职务”填行政职务或领导职务,不填职称;“执法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或规范的简称;“编制”填公务员、事业、参照公务员。

3、专业考试类别按照附件三所列专业类别填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

附件二

2011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务

出生年月

编制

执法单位名称

专业考试类别

类别代码

教材预订总数

填表人:联系方式: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年月日

注:1、本电子文本应当使用EXCEL表格或WPS表格制作。

2、表格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字间不留空格,栏间不留空栏。

3、“学历”填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职务”填行政职务或领导职务,

不填职称;出生年月填写格式应统一,如“1972年2月”;“编制”填公务员、事业、参照公务员;“执法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或规范的简称;专业考试类别按照附件三所列专业类别填写。

附件三

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类别代码

发展改革01教育02

科技(知识产权)03经济贸易(经贸综合)04

经济贸易(定点屠宰和酒类管理)05经济贸易(散装水泥)06

经济贸易(新型墙体材料)07民族与宗教08

民政09司法10

财政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

国土资源13环境保护14

住房和城乡建设15交通运输16

农业17林业18

水利19海洋与渔业(内陆)20

海洋与渔业(沿海)2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22

文化23文物24

卫生25人口和计划生育26

审计27外事28

机构编制29公务员(人事)30

地方税务31工商行政管理32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33广播电影电视34

新闻出版(版权)35体育3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7统计38

旅游39粮食40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41物价42

侨务43人民防空44

信息化45档案46

库区移民开发47保密48

机关事务管理49测绘50

残联51盐务5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53通信管理54

气象55地震56

烟草专卖57邮政管理58

口岸59海防60

铁路6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62

乡镇政府63政府办公厅(室)64

附件四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本人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或工作证进入考场。无准考证的、无身份证或工作证的,不得参加考试。考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考试人员除携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及各类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试人员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楚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四、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试人员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五、考试人员应在开考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判断题和选择题的答案应按要求使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案例分析题的答案使用蓝、黑颜色墨水的钢笔或者圆珠笔书写在答题纸上。考试人员除在答题卡、答题纸上填涂、填写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

六、因考试人员的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损毁、脏、皱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更换。

因考试人员的原因损坏答题卡或答题纸,或填涂(写)不清,或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考试人员的姓名和答题内容、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应由考试人员自负。

七、考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在考场内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

(三)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不得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八、考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九、考试期间考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室。特殊情况须离开考室的,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

十、提前交卷的,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试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十二、考试人员有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经警告仍不纠正的,一律逐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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