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15〕364号
颁布日期:2015-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185号)精神,为落实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各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具体为(每人每月):新罗区540元,永定区、上杭县、漳平市492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452元。此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各地要做细、做实城市低保提标的基础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操作规范、档案规范、管理规范。要从源头上把好入口关,全面启用省级核对信息平台,准确核定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做好提标后已保对象的补差调整和新增对象的补差核定工作,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实际补助水平,严禁补差“一刀切”、人为压低或拔高补差的不规范行为,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走样。

三、抓紧落实城市低保提标资金。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是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抓紧落实城市低保提标资金,确保提标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发放。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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