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15〕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893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水东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0.368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市莲花山路市政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大家厂地段。东、南、北均邻林地,西邻滨江东路及正荣地产。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东街道办事处,被征收集体土地0.3682公顷(地类为园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园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7倍=196140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28020元/公顷×8倍=224160元/公顷;
3、地上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2月4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水东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八、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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