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福建省健康产业园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福建省健康产业园的若干意见

莆政综〔2014〕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福建省健康产业园区建设和招商工作,促进我市医疗健康产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的扶持对象为在福建省健康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医疗医药总部企业;在莆田市秀屿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医疗机构扶持

1.财税扶持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项目建成取得执业之日起,第一个5年企业所得税市、区所得部分由秀屿区给予100%补助,第二个5年给予80%补助,第三个5年给予50%补助。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前三年所缴税收的市、区所得部分由秀屿区给予全额奖补,后三年给予50%奖补。对医院固定资产两年内一次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奖补期限可再延长5年。

(3)医疗卫生机构、企业聘用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对应聘者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前3年市、区所得部分,由秀屿区全额给予补助;后3年按50%给予补助。

2.贷款贴息政策

为医疗机构项目提供相应的融资推荐、打捆贷款等服务,对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方面贷款给予贴息2年,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

3.设立研发中心政策

对项目设立或合作设立研发(医学研究、实验)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医学研究、实验)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

4.设立奖励资金政策

(1)产业园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建成开业时,经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不含土地费用,下同),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金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

(2)等级提升奖励。按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评为三乙的奖励200万元;评为三甲的奖励400万元;专科及中医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评为三乙的奖励100万元,评为三甲的奖励200万元。奖励金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

(二)医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扶持

1.医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扶持政策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产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98号)精神执行。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医疗医药生产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扶持。

(三)医疗医药总部企业扶持

1.认定条件

在福建省健康产业园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实行独立核算,并在产业园内缴纳税收。

2.开办补助

对入驻的总部企业,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资的3%给予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构成的市、区所得部分,分年度给予安排。

3.办公用房补助

对入驻的总部企业,其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的5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其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购置之日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市、区所得的5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上述补助款项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度安排。

4.经营贡献奖励

(1)对入驻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所得部分,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用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下同)总额2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区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若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五年内,在秀屿区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每年再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区所得的50%给予奖励。

(四)其他扶持政策

1.土地按净地出让,根据不同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医疗用地可按协议出让,以基准地价作为协议出让价格,其他用地以基准地价作为招拍挂出让土地的起始价。相关水、电、通讯等设施配套到项目红线外。

2.产业园内的企业,凡涉及市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排污费除外),一律按收费标准低限减半(工本费除外),由秀屿区一并代收。地产、房产、会计、审计、环保等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低限收取。不得向企业收取咨询费。

3.产业园内的企业(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及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低限收取,并减免60%。

4.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以及本区医疗卫生机构或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被单位正式录用的,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同时随迁,子女就学优先就近安排优质学校。

5.对促进项目入驻产业园的个人和中介组织,根据该项目注册资本金和实际到资的额度,参照莆田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6.为入驻产业园的机构和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入驻手续代办服务,实行代理员制度,在企业提供齐全资料的条件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科技含量高、建设速度快、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重大项目以及其他特殊项目,由市、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项协商,议定优惠额度。

7.对入驻的生物医药产业按照《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闽经贸消费〔2013〕800号)执行。

8.为产业园暂核定50名事业医务人员编制,挂靠莆田第三医院,由产业园单独使用管理,符合《莆田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医护人员,通过申报、评审,可以聘为莆田学院教授、副教授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9.医疗机构开业3个月内,开辟“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新农合和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三、本意见所涉及的扶持政策中,类同的或交叉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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