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工作措施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工作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我市食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十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1.各县(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米袋子”工作责任和“菜篮子”工程县(区)长、管委会主任负责制,地方政府一把手对管辖区的“菜篮子”工程负
总责、亲自抓,并确立一名副职领导具体分管,列入政府议事日程,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完善“菜篮子”工程县(区)长、管委会主任负责制考核评价体系。
二、抓好粮食市场调控
2.各县(区)政府要加快中心粮库建设,尽快落实粮源,确保新增储备粮和轮换的粮食存得下,管得好,并在今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3.粮食部门要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协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积极引粮入莆。要做好各级储备籼稻谷定向销售的加工和投放,对政策性控价粮食要做到投放有序、调控有效。在现有基础上,当市场粮价连续三个月持续上涨20%-50%以上,要适时对全市所有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商经营的主要粮食品种实施差率管理或最高限价。
三、及时增加市场投放
4.当鲜猪肉(精瘦肉、肋条肉)、鸡肉(白条鸡)、鸡蛋零售价格月环比平均涨幅超过10%,蔬菜(上海青、空心菜、大白菜、圆白菜、菜花)零售价月环比平均涨幅超过20%时,各县(区、管委会)要组织生猪、蔬菜、蛋禽副食品调控基地增加生产量和上市量。粮食、农业、经贸部门要及时调动成品粮油、生猪活体、冻肉、蔬菜储备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方式投放市场。
5.农业部门要组织好肉、蛋、菜种养户优先保障本区域市场供应后,才可外销,防止市场供应的主要副食品断档、脱销。
四、建立价格异动协商机制
6.当鲜猪肉(精瘦肉、肋条肉)、鸡肉(白条鸡)、鸡蛋零售价格月环比平均涨幅超过20%、蔬菜(上海青、空心菜、大白菜、圆白菜、菜花)零售价月环比平均涨幅超过40%时。各县(区、管委会)要再加大市场投放的同时,要充分发挥重点商品流通企业在保供稳价中的主导作用,与其协商确定主要副食品的协议批发价和协议零售价,平抑市场价格。价差部分由市、县区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加快平价商店建设
7.物价部门要尽快提出平价店建设实施意见,确保于今年底前,在52家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其中仙游县10家,荔、城两区各12家,涵江区8家,秀屿区6家,湄洲岛、北岸各2家。设立106个直供销售点,其中:仙游县20个,荔、城两区各25个,涵江区20区,秀屿区10个,湄洲岛、北岸各3个。平价销售品种需涵盖粮、油、肉、菜,其中蔬菜品种不得少于5种,平价销售区的价格应低于同品种市场平均价格10%以上。
8.宣传部门要督促新闻主流媒体对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的经营者进行公益性宣传。
六、加强市场监管,降低流通费用
9.食安办要加强对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检查力度,强化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
10.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物价监测力度,实行日监测和“一周一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11.经贸、农业部门要加强大型综合超市、生鲜超市的连锁经营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销对接。
12.国资委、物价部门要清理摊位高额经营权承包费,推动降低摊位费收费标准,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高额摊位费进行合理核定,原则上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以上。
13.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物价、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七、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14.交通、交警部门要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全部免收通行费。
15.城管执法部门要对不存在严重危险行为的配送蔬菜等农副产品的车辆,允许24小时城内通行和便利停靠。
八、开展生猪蔬菜生产保险
16.农业部门要分解落实今年25万亩秋冬种蔬菜面积,确保全年蔬菜播种面积达48万亩,保证蔬菜供给。
17.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生猪、当家蔬菜生产保险工作。
18.各县(区、管委会)要对生猪、当家蔬菜生产保险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对经办保险机构给予适当奖励。除省级财政对开办此项保险的承保公司按农户交纳保险保费的20%给予风险资金补助外,市级财政再给予5%配套补助。当家蔬菜主要包括空心菜、上海青、春菜、白萝卜、包菜等,具体品种由各县(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九、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
19.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快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机制,稳定资金来源,确保应征尽征、足额到位,专项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异动补贴、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和储备、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保险、补助困难群众生活,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委会)统筹安排。
20.国土、财政部门要按照省里制定的标准,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专项用于蔬菜基地建设。
21.财政部门要从价格调节基金中筹集1000万元,主要用于今年政府补贴控价、主副食品市场投放、平价店建设和菜篮子基地建设等使用。
22.各县(区、管委会)财政要加大投入,设立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米袋子”和“菜篮子”建设。
十、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人群生活的影响
23.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时调整城乡低保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跟踪督查价格补贴发放落实到位情况,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24.民政部门要及时按月足额对低保、重点优扶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25.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按月足额对失业保险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26.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中、高校学生食堂“零租赁”,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中、高校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督促食堂经营者相应降低供应饭菜价格。同时加快建立中、高校大宗主副食品主渠道供应机制,加强中、高校食堂与“菜篮子”生产基地的对接。
十一、实行月度价格通报制度
27.市商品市场供应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2011年10月份起,对各县(区、管委会)生鲜超市零售的鲜猪肉(精瘦肉、肋条肉)、鸡肉(白条鸡)、鸡蛋和蔬菜类价格指数环比、同比、累计涨幅三个指标,实行按月通报。
28.涨幅排名处于全市前2位的县(区、管委会)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控价措施。连续3个月排名处于全市前2位的县(区、管委会)须向市政府书面检查。
十二、强化监督检查
29.各县(区、管委会)要加强市场供应情况巡查。负责做好本辖区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工作。
30.市政府将于近期开展对各地市场供应保障、食品安全的巡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本通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15日前报市联席办(市政府1号楼544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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