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莆政办〔2014〕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贯彻意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三公”经费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国(境)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因出国(境)需要而在境内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签证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主要包括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合理开支的住宿费、交通费、用餐费等。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其中,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二、全面实行“三公”经费预算编制。从2014年起,各单位要单列编制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并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明确资金来源。“三公”经费预算按照“只减不增,合理限定总额”审编,市财政对单位年度“三公”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追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后,从市本级预算总额(总控制数)中调整追加,但原则上不追加预算拨款,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

三、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各单位要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市财政下达的“三公”经费预算仅是“三公”经费支出的控制数,不是任务数,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控“三公”经费支出。

要按照“审批控制、先批后用”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使用。不得安排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照顾性的、无实质内容的和考察性的出国(境),办理出国(境)审批要认真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对预算及资金审核和相关部门审批,副处级及以上级别人员的出国(境)应按相关规定报批。严禁购买无审批手续的车辆,一般公务用车的购置或更新,须有车辆编制和购车经费预算,报经市机关管理处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并送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2014年一般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再购置或更新,确因工作急需购置或更新的,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严禁安排不符合规定的公务接待;严禁公车私用,严格管理控制车辆维护(修)费用。

四、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制度。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建立“三公”经费电子监察系统,各单位要逐步推进网上(单位内网)审批、报账等制度。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国经费要在回国后20日内、公务接待费和车辆维护(修)要按单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要按照规定标准核报“三公”费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等违反规定报销“三公”费用。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据实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将“三公”经费在其他项目列支,也不得将其他项目支出在“三公”经费中列支;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五、施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在国内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除按规定由国库直接支付或银行转帐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六、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市财政局按上级规定要求公开市本级年度“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并按季汇总上报市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各自在门户公开本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并按月于次月10日之前公开并向市财政局填报“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因公出国(境)应在出访前和回国后按规定在单位内部公示(规定免于公示除外)。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三公”经费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对照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在严控“三公”支出的同时,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地管理“三公”经费。

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国有企业的“三公”经费,由市国资委负责参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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