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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关于建立安顺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安府办函〔2015〕99号
颁布日期:2015-09-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建立安顺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5〕9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安顺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彭贤伦副市长

副召集人:徐杰市工投公司党委副书记(协助彭贤伦

副市长工作)

官松涛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范忠祥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胡道贤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蔡浩市科技局副局长

陈光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陈凤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

吴强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玉星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田应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蒲志刚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市运管处处长

罗玉冬市商务局总经济师

李圣文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市煤安局局长

朱晓波市工商局副局长

管新文市质监局副调研员

刘华东市金融办主任

高建民市地税局副局长

吴家华市国税局副局长

范元品市气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官松涛兼任办公室主任,马玉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研究制订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下达目标任务,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或视情况听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的联络和协调;督促各县(区)、市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以及联席会议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需要由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建议,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收集、汇总、分析大气污染防治的信息、数据,及时编报工作动态信息;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起草会议纪要;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快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提高清洁能源的供给量;推进淘汰电力、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做好提升燃油品质工作;进一步规范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收费行为;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强煤炭资源管理,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推进煤炭洗选加工,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循环经济,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新建建筑节能和煤炭洗选加工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等工作。

(四)市科技局。加大对大气污染形成机理、来源解析、监测预警等相关研究项目的支持力度;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和推动城区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实现集中监管、集中治污;推进节能降耗和企业清洁生产等工作;开展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和工业行业(不含电力、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推进全市煤炭清洁化利用。

(六)市公安局。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制度,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和城市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七)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财政优惠政策;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脱硫、脱硝、除尘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工作。

(八)市国土资源局。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条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一律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为“两高”行业项目配置资源;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调度;推进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信息,通报工作进度;加强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治理;严格产业环境准入标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秸秆禁烧、堆场扬尘、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加强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环保检验等工作;开展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工作;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及业务技术合作,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规定;加强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和园林景观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办法,大力推广绿色施工,开展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根据《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取缔禁燃区范围内无证原煤经营场所和煤炭加工场所;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加快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提高清洁能源的供给量;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推动城市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禁止不符合规定的高耗能车辆进入交通营运市场;推动交通运输绿色、节能、循环、低碳发展;推进城市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推进油气污染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十二)市商务局。督促企业加强燃油品质保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十三)市安全监管局(市煤安局)。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煤层气利用及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等方面工作。

(十四)市工商局。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和做好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

(十五)市质监局。牵头实施安顺市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新建燃煤锅炉告知、安装检验和使用登记;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加强企业生产许可把关;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治理工作;加强油品生产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油品非法生产;加强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推动车用汽油、柴油标准的实施。

(十六)市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及污染气象成因分析,开展大气污染机理研究。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十七)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以及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工作。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

(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联席会议名义印发会议纪要。

(三)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办。一般性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必要时召开会议研究并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联席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有关方面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明确责任人,主动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各县<区>要对照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于每季度末20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帮助县(区)按照相关要求,全面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01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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