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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文号:毕署办通〔2009〕118号
颁布日期:2009-07-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118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在地委、行署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初步形成“一岗双责”和“层级管理”监管责任体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自2003年来连续5年实现“双降”,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但是,目前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偏大,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频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从近期的工作调研和督促检查情况来看,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仍然较多,除经济发展滞后、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设施装备差、基层基础薄弱等客观因素外,在主观上还存在安全发展的理念不牢固、安全生产工作思路不清、监管方式方法不当、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好等问题。为切实抓好全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1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学习、培训、考核

从现在起到8月15日,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化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等文件进行学习培训;重点集中组织对《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件),进行送达、学习、培训、考核,做到百分之百送达、百分之百学习培训、百分之百考核、百分之百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地区有关部门的送达、学习、培训、考核情况于8月20日前书面报地区安委办(传真:822186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下同)。

二、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监管责任

在认真组织学习、培训、考核的同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办事处)、地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和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70号)要求和“102”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本乡、镇(办事处)、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切实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细化落实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区相关部门必须于8月25日前,将制定的《ⅹⅹ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细则》、《ⅹⅹ(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细则》报地区安委办。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实施细则报本县、市(区)安委办。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行业部门在制定本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责任实施细则的同时,认真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并于8月30日前报县、市(区)安委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和“层级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要具体明确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真正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体系。从明年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各分管领导签订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督促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要全面掌握、了解和分析所分管行业或部门(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和形势,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同验收、同总结,要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通过“一岗双责”和“层级管理”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建立完善“一级抓一级、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级政府、本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落实制度、问责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等各项制度,通过制度来规范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转变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今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级安委会,各工作部门要把监督下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情况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通过强化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好政府监管责任,通过督促强化监管,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政府重点督查部门、部门具体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责任体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把对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作为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长期坚持。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部门(行业)实际,完善监管制度,制定监管计划,落实监管责任,有序、有效地实施监管。

六、严格执行工作调度、总结、通报制度

地区安委办要继续执行好安全生产工作月调度、月总结、月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每月5日前必须将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隐患排查治理报表报地区安委办。其它材料按要求报送。从今年8月份起,凡不按要求报送总结、信息和其它资料,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部署的一律实行实名通报,并由行署督查室进行督办,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认真加以解决,并于8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地区安委办。

本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区有关部门务必认真抓好落实。8月20日至30日,由地区监察局牵头,地区安监局参加,组成专项督查组,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不落实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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