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1-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3〕130号
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贞丰县、普安县、晴隆县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文件精神,切实扭转全州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人员配备不足、编制混乱、专业技能不强、责任心弱化等现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
(一)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产煤县(市)、新区将原设置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驻矿安监员管理机构、煤矿瓦斯监测机构统一更名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按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隶属于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二)驻矿安监员采取定点驻矿或分组驻矿方式,由县(市)、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每矿派驻不少于2名驻矿安监员。
(三)驻矿安监员的工作经费、工资、下井补助、福利待遇等纳入县(市)、新区财政预算,按照全额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四)驻矿安监员由各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每矿不少于2人的相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驻矿安监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煤炭类相关专业(采矿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技术、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勘察技术与工程、地质工程、矿山地质、采矿技术、矿山工程技术)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非上述煤炭类相关专业的需具备工科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煤炭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其它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同等条件下非事业编制现在岗的驻矿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参加招聘考试时,笔试成绩加10分。
(五)依照个人申请,采取专业测试和考核等方式,直接进入驻矿安监员队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国家、省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具有煤矿工作经历及相关专业知识的事业编制人员或担任驻矿安监员5年以上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或曾担任煤矿矿区队长、技术负责人等职务的人员。
二、进一步明确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
驻矿安监员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督促煤矿及矿长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煤矿依法办矿,有效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三)监督煤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四)监督煤矿对检查出的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煤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指令的,及时向县(市)、新区安监部门报告。
(五)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和核定下井人数要求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六)监督煤矿严格执行井下密闭启封报批制度,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
(七)监督煤矿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八)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采掘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建设,并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九)监督煤矿健全通风、排水、压风、供电、监测监控、人员定位、提升运输、瓦斯抽采等系统,并确保运行正常。
三、进一步落实驻矿安监员履职要求
(一)驻矿安监员每人每月驻矿不得少于20天,下井不得少于15班次(其中夜间下井检查不少于5班次),实行24小时监管。每次下井的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应详细记录备查,并及时督促煤矿整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二)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工作会议、班前会议,每人每月列席班前会议次数不少于10次,并做好记录。
(三)每日向县(市)、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话汇报所驻煤矿安全状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按时填报《煤矿驻矿安监员日报表》。
(四)按时参加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成绩纳入考核。
四、进一步强化驻矿安监员监督管理
(一)县(市)、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派驻和管理驻矿安监员,确保辖区内所有煤矿实现驻矿安监员全覆盖。
(二)驻矿安监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驻矿安监员原则上1年轮岗交流一次,且2年内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煤矿任驻矿安监员。县(市)、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驻矿安监员轮岗交流及调整情况报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各产煤县(市)、新区安监局要组织驻矿安监员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岗前培训要求为:煤炭类专业驻矿安监员不少于10天的培训,非煤炭类专业驻矿安监员不少于3个月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业务培训要求为:每年对驻矿安监员开展不少于30课时的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待岗处理,培训考试成绩纳入年终考核。
(四)县(市)、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驻矿安监员管理档案,及时公开辖区内所有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名单,定期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驻矿安监员情况。
(五)县(市)、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驻矿安监员绩效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管理,建立“奖惩分明、能进能出”的驻矿安监员管理长效机制,对驻矿安监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按月、季、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六)驻矿安监员职称评定参照贵州省相关文件执行。
(七)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1.督促所驻煤矿排查整改隐患成绩突出,所驻煤矿全年无死亡及重大涉险事故、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
2.在预防煤矿事故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3.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八)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未按有关规定履职尽责,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对煤矿通风、瓦斯抽采等主要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既不制止也不报告的。
3.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既不制止也不报告的。
(九)驻矿安监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所驻煤矿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得参加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十)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执行情况作为各产煤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各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年终目标考核。各产煤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2013年年底前必须完成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工作。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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