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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廊政办〔2010〕71号
颁布日期:2010-08-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廊政办〔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2010〕第1号),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自觉做好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法制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规范程序,认真做好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程序,认真把好标准关和时限关,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一)前置审查程序

1.政府部门制定和拟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审查。

2.政府法制机构要在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前置审查意见书,并将前置审查意见书发送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

3.政府部门要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在10日内将修改稿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4.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无误后,由政府部门以部门正式文件印发,并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备案审查程序

1.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一式2份,并附起草说明、起草依据以及电子文本。

2.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县级政府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

3.对已经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依据上位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准予备案通知书》,并统一编制备案登记号。

4、经备案审查发现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发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县级政府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在15日内自行修改或者废止;逾期未修改或者废止的,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依职权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三)统计报送制度

政府部门要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查。县级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及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查。

三、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报送、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要加强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登记、公布、检查、通报等配套制度,强化工作责任。县级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部门未经前置审查擅自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执行情况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四、几点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从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要恪守职责,认真开展工作,不断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律,努力发挥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二)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文书格式。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是提高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采用统一文书格式进行前置审查、备案审查。

(三)要发挥牵头监督指导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负起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工作和下级政府行政规范性的备案审查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力度,对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申请书

2.政府法制机构前置审查意见书

3.县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4.行政规范性文件准予备案通知书

5.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

6.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表

7.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登记表

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表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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