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函﹝2015﹞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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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5﹞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直管(特管)镇人民政府:
为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平竞争、调节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和省工商局、省编委办《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监管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市政府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后续监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共疏理出监管事项318项,涉及行政部门34个。现将《张家口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落实。
一、公开监管清单。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各自的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事项名称、监管法律法规依据、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市工商局、市编委办分别在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和市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市政府门户网站适时公开汇总清单。
二、认真履行职责。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监管清单中的内容履行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不断加强后续监管。
三、实施动态管理。市政府各部门对监管清单要实施动态管理,结合国务院和我省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进展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监管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维护市场秩序。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监管清单中的审批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对未列入市级清单、由县、区实施的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参照市级监管清单,编制公开本级后续监管清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附件:《张家口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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