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文号:安政〔2009〕27号
颁布日期:2009-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政〔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九、市长出差或者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地方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事项,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讲求工作效率,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划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市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听证和公示的事项,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听证和公示。

三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长、副市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和本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市直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安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县(市、区)长也可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形势,部署工作,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次。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其中由市长主持召开的,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阅发。

四十五、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市政府并经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提交。

四十六、副市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安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还应符合《安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四十九、除市长、副市长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各部门一般不得直接向市长、副市长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要抓紧做好有关前期工作,为市政府研究、决策留出必要时间。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副市长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一、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和需要落实事项的公文,必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体的意见。

五十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市长签署或者签发。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长按分工签发。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者副市长认为必要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凡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重要的规范性公文,在签发前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室转各县(市、区)、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当尽快办理。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经市政府按程序核准。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市长、副市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当地负责人到车站、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副市长。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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