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濮阳市集中查处死灰复燃粘土砖瓦窑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濮阳市集中查处死灰复燃粘土砖瓦窑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濮政办〔2009〕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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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濮阳市集中查处死灰复燃粘土砖瓦窑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政办〔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濮阳市集中查处死灰复燃粘土砖瓦窑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日
濮阳市集中查处死灰复燃粘土砖瓦窑厂工作实施方案
(濮阳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联席会议办公室)
集中查处死灰复燃粘土砖瓦窑厂是省、市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三年多来,通过各级政府的强力推进和不断强化监管,我市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取得了成效。但由于个别县(区)、乡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死灰复燃的粘土砖瓦窑厂监管不严,查处不力,部分区域的违法违规生产粘土砖行为屡禁不止。对此,当地群众反映强烈,各级媒体时有批评报道。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意见》(豫政办〔2009〕35号)、《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死灰复燃粘土砖瓦窑厂集中查处行动的紧急通知》(豫整办明电〔2009〕2号),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出现的粘土砖生产反弹势头,根据省、市领导批示要求,决定近期利用20天左右的时间,在全市组织开展死灰复燃粘土砖瓦窑厂集中查处行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查处行动,限期整治死灰复燃的粘土砖瓦窑厂和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行为,有效遏制个别县(区)、乡(镇)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粘土砖的反弹势头和买卖粘土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规范新型墙材生产秩序。
二、查处范围
一是各县(区)仍在继续违法违规生产的粘土砖瓦窑厂(不含黄河滩区),包括所有尚未彻底拆除及新建、复建的粘土砖瓦窑
厂或仍然烧制粘土砖的各类砖瓦窑。
二是各县(区)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或仍然使用传统的晾坯场生产工艺的所有烧结类砖厂(不含黄河滩区)。
三是各县(区)因受利益驱动非法买卖取土烧制粘土砖的行为。
三、查处措施
一是对属于查处范围的粘土砖瓦窑厂,或未经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的场所,一律限期拆除。
二是所有经过省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新型墙材企业,一律不得使用或存在晾坯场。其中,对属于经省发改委核准,但未按核准工艺生产(如应建隧道窑却建轮窑,应建烘干室却使用晾坯场)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对使用的晾坯场一律限期清理。对于2007年7月10日之前经省发改委备案,但截至目前仍未建造和使用烘干室的,一律限期拆除窑体和清理晾坯场。
三是在集中查处期间,对查处范围内属于违法用地或非法经营的,分别由国土资源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是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豫政办〔2009〕35号文件规定,对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对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厂反弹和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控制不力的或群众有举报、媒体有批评的将严肃追究县(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是以县(区)为单位开展自查。对本辖区内尚未关闭拆除或死灰复燃的粘土砖瓦窑厂,以及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填写县(区)自查拆除窑厂统计表和新型墙材自查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逐一登记造册。根据自查结果,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限期查处。
二是由市联席办牵头组织进行复查。在2月份对全市粘土砖瓦窑厂检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其中,对今年以来省、市联席办交办的信访件查处落实情况,逐一进行复查。省联席办将组成若干个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方式分别对各县(区)进行核查、通报。
三是具体时间安排。7月10日之前各县(区)要全部完成自查自纠任务,并以县(区)政府文件向濮阳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联席会议专题报告。7月15日之前县(区)、乡(镇)组织集中拆除。7月20日之前完成复查任务,由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报告省联席办。
7月底之前省联席办将组成若干复查、督导组赴各地开展工作并通报全省集中查处行动情况。各县(区)要做好省级复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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