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三门峡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人民群众水上生产生活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门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1.3.1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1.3.2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1.3.3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政府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高效应急响应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机制,协调各方行动,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增强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做好水上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以防为主,防应结合。充分利用各方有效资源,协作应对,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决策支撑作用,提高应急响应的效能和水平。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三门峡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即三门峡市水上运输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三门峡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指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决定和指示;研究确定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统一组织、指挥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指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1.2市指挥部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

2.1.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实际,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和有关搜救工作;制定水上应急工作规划;起草全市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政策和制度;主持编制、修订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海事专业搜救队伍;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水上搜救联动工作;接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组织协调水上较大突发事故或险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维护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力量、装备和技术支持,负责获救外籍人员和事故死亡、失踪人员的相关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定并组织实施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对水上应急体系建设的投入。

市财政局:负责解决市财政负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获救人员的安置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负责协调渔业船舶参加应急行动,并对救助遇险渔业船舶提供必要的支持。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事发地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市水利局:对水上突发事件组织专家提出技术咨询建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对发生水上突发事件的河道上游水库及时进行泄水调节,尽可能降低河道水位。

黄委会三门峡库区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黄河水文监测和预报,提供相关水情信息,并组织水文专家提出技术咨询建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河南省三门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除黄河干流以外的水文监测和预报,提供相关水情信息,并组织水文专家提出技术咨询建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监察局:负责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进行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以及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所需的相关地质灾害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污染物监测工作并及时提供监测信息,负责提供污染水域治理建议。

市气象局:负责为市水上搜救机构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以及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市旅游局:指导景区做好旅游团队的疏散与安置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市政府外侨办、市台办: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涉外、涉台、涉侨事宜的联络和处理工作,获救外籍人员、台胞、海外侨胞、港澳同胞以及死亡、失踪外籍人员、台胞、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做好水上突发事件涉外、涉台、涉侨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中国移动三门峡分公司、中国联通三门峡分公司、中国电信三门峡分公司:根据临时应急抢险需要,组织、协调各自运营企业为水上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讯保障。

市黄河河务局:负责提供黄河水域的水文信息、河道情况等相关信息,并为黄河水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相应支持。

三门峡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区域的电力保障,根据应急需要提供临时用电。

三门峡军分区:协调现役部队和组织指挥军分区、人武部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2.2市指挥部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成立水上突发事件搜救机构,办公室及搜救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参与、配合省指挥部对特别重大和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指导县(市、区)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12395”搜救电话的接警、水上安全监控、应急搜救指挥平台的管理和水上应急值班工作。

(3)负责制定全市水上搜救工作规划,指导全市水上搜救工作。

(4)负责制定市级水上搜救工作有关制度,编制市级水上搜救预算。

(5)负责划定各县(市、区)水上搜救机构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

(6)协调各县(市、区)开展应急联动,建立应急合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7)负责三门峡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实施和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习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建立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

(9)负责管理、使用和调配市级储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器材。

2.3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示;统一组织、指挥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确定本辖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决策和工作意见;做好本辖区水上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县级水上搜救预算;承担日常水上搜救社会力量的联系、组织、协调和使用工作。

2.4咨询机构

成立由海事、公安、消防、通信、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安全监管、民政、应急管理等行业专家组成的三门峡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专业咨询。咨询机构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推荐和聘任。

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提供水上应急响应的专业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水上应急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参与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2.5.1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参与、配合省指挥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由省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事件情况,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领导、主要救援力量负责人组成。

2.5.2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或由市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事件情况,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领导、主要救援力量负责人组成。

2.5.3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由市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事件情况,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领导、主要救援力量负责人组成。

2.5.4现场指挥部由水上搜救抢险组、水上交通警戒保卫组、水域污染检测处理组、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咨询机构专家组、信息发布组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发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水上抢险救助工作。

(2)按市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控制事态发展;遇危及周围船舶、设施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开展人员和船舶的转移、疏散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善后及安抚工作。

2.6水上应急搜救力量

水上应急搜救力量包括海事专业搜救力量、消防救助力量、军队和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资源,社会志愿者救助力量。

水上应急搜救力量的主要职责:服从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救助行动;参加水上应急救助行动时,保持与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水上应急救助行动结束后,根据上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参加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

3预警与预防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1预测预警系统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机构,综合分析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成员单位监测机构要根据事态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平台,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实现联网互通;接收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船舶报送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3.2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2.1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的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气象信息。

(2)水利部门:对河流、库区的水文变化(如水位、流速)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水情信息。

(3)有关部门、单位和船舶通报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3.2.2预警信息风险等级及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9级以上的气象灾害信息;24小时内造成能见度不足50米的气象灾害信息;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9级的气象灾害信息;24小时内造成能见度不足200米的气象灾害信息;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7-8级的气象灾害信息;24小时内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气象灾害信息;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6-7级的气象灾害信息;24小时内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气象灾害信息。

市气象局、水利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等预警信息。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市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海事专业应急搜救力量要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2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4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告知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要及时准确播发信息。

4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信息报送

4.1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

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险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危及30人以上人员安全的水上安保事件;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险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的非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安保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险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安保事件;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险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

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报告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程序上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通报宣传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突发事件报警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遇险人或现场附近目击人应立即向当地海事监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遇险船舶同时向其所属单位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和船舶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海事管理机构。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12395”,作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值班电话。

5.1.1报告或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救助请求等。

5.1.2报警者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船舶的主要参数、所有人,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事发现场的天气、水流等有关情况。

5.2水上突发事件险情的核实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对突发事件基本情况进行核实与研判。

5.3分级响应

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险情由事发地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进行应急响应;较大险情由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进行应急响应;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市指挥部要立即报请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5.4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5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按照险情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明确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救援措施;

(3)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援等;

(4)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根据事故救援现场的需要,实行水上和陆上交通管制;

(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措施;

(8)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9)做好现场的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5.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应急搜救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7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行动中,应根据现场险情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告知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救援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应急的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救援。

5.9救援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援效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援行动进行评估:调查、判断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发展趋势;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理的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援措施,取得最佳的救援效果。

5.10应急响应的结束

负责组织指挥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结束应急响应: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指挥部提出,经市应急办审核,报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5.11信息发布

(1)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件、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要通过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新闻发布。

(3)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的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当地台办或外事部门协助做好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员安置工作。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当地台办或外事部门负责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处置。

6.2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6.3保险

6.3.1参加现场救援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参加救援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大中型航运企业要为所属应急救援力量的船舶和人员办理保险。

6.3.4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4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响应结束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对事件发生原因、损失、应急行动、救援效果、环境影响、生态恢复、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并报市应急办和省交通运输厅。

7应急保障

7.1应急准备

县(市、区)政府根据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需要,制定水上专业搜救队伍发展规划,加强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方面人才的培养、设备的配置和技术的研发,辨识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避险水域,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7.2应急队伍

按照市县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1)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专业门类相对齐全、装备技术较为先进的专业应急队伍。各级水上搜救队伍要配备必要的水上应急人员和装备器材,通航河流及较大库区、水域所在县(市、区)要建立规模适度的专业应急队伍。

(2)各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水上交通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包括可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专业应急搜救队伍要按照水上搜救的要求配备搜救装备和器材。各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应急搜救船舶及装备器材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包括现场救援和抢险设施、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等,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初要将各自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状况、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情况向市应急办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大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5)沿河库区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加强乡镇水上渡运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其在应对渡运安全事故中的应急救援作用。

7.3资金保障

(1)应急保障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合理承担应急保障资金。

(2)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上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效果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7.4物资保障

(1)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和实施水上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计划,满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2)逐步引进水上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提高应急工作科技含量。

7.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伤员转运、定点救治等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6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的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2)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与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按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的车辆、船舶参加紧急运输。在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车辆、船艇、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码头、泊位及其他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7.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7.8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保证救援行动的通信畅通。

7.9宣传、培训与演练

7.9.1加强公众宣传

(1)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宣传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生中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教育。

(3)新闻媒体要适时大力开展水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

(4)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7.9.2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及交通运输、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救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9.3演练

各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水上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0检查与监督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救助力量到位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3)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全面的评审与评估,并视情况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县级以上政府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在水上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参加水上搜救并表现突出的船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适当给予补助。表彰、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2)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批准为烈士;致残的,由市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3.2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责任人,由县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批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上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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