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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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郑政〔2012〕40号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伟大创造,是对人类健康和世界文明的重要贡献,是我国医学科学和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中医药,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具有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中医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服务体
系不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人才不足,继承创新能力不强,特色优势不突出等问题依然比较
严重,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和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豫政〔2010〕22号)和《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卫办
发〔2011〕5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满足城乡居民中医药服务需求为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特色优势,推动传承
与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为提高城乡居民健
康水平、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与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
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提高中医药自主创新和技术水平;坚持中西医结合,
促进两种医学取长补短,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防治、基层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坚持
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积
极引入竞争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主要目标。在全市建成覆盖城乡居民、服务功能完善、中医药特色突出、与人民群众需求
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一批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中医医院和优势学科,县级以上政府要在区
域内至少建立1所公立中医医院并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打造高素质中医药人才队伍,培养一批全
省知名的中医药专家。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四)加大公立中医院建设力度,统筹安排公立中医医院改革工作。坚持以满足社会需求、充分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基本原则,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继续
抓好政府主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建成中医特色突出、综合服务能力强、专科优势明显的现代化
中医院,县级以上政府要在区域内至少办好1所公立中医医院并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基础较好的
县级公立中医院要达到三级医院标准。
将公立中医医院纳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总体部署,同步考虑,统筹安排,整体部署,体现特色;
在信息化建设尤其是电子病历试点、临床路径试点、优质护理等工作中,统筹考虑中医医院,整体
推进。
(五)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强各级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下同)中医科室建设。综合医院要
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配齐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中医床位数不低于总标准
床位数的5%。持续开展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全面提高农村和社区的中医药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中医科室、病床和中药房,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
村卫生室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配备常用中药,用中医药为群众诊疗常见病、多发病。鼓励、支持乡
村中医药人员利用当地中草药资源治疗疾病,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六)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开办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
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
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允许名老中医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多地点执业;允许符
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支持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鼓励中医门诊部、中医诊
所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
(七)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中的作用。将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中医药应对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医药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机制,积极应用中医药
防治重大传染病。建立健全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
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积极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探索中医养老模式,推动各级各
类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和康复、食疗药膳、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运动保
健等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
(八)培育、培养名院、名科、名医。建成一批服务功能健全、临床疗效显著、中医特色突出、
专科优势明显的中医名院,发挥其示范带头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出一批具有中医药特色优势的专科
(专病)进行重点建设,打造中医品牌。继续开展名中医评选活动,落实各级名中医待遇。
三、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九)加强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大力推进中药材种质资源库、中药材质量标准的建设,
完善质量标准,推广中药材规模化和标准化种植。鼓励、支持大型制药企业建设中药材GAP种植基地。
开展中药材的深加工,系统开展中药材有效成分的提取、纯化研究。推进中成药的二次开发和现代
剂型的产业化,按照中药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完善中药质量标准,提高产品品质。
(十)完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保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
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推进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分级、分类管理;积极推广规范包装的中药
饮片,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和使用规范包装的中药饮片;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生产、经
营和使用单位要配备中药材、中药饮片中级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准确提供购药指导和用药咨询。
(十一)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发使用。鼓励医疗机构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
用方便的中药制剂。鼓励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允许医疗机构依法委托达标的药品生产企
业和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十二)建立健全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坚持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并举,
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制定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造就一批中青年名中医和学科
带头人,形成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人才团队,引领中医药学术发展。
(十三)重视中医药师承教育。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中医带徒活动,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名中医,要在双向自愿
的前提下,每人带徒1-2名。在带徒期间,政府每年按照级别给予一定数量的特殊津贴;符合条件的
师承人员经考核合格,颁发《中医师承出师证书》,依照相关规定,可参加国家执业(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考试。
(十四)加强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培养。落实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含中医康
复人才)培养项目,推荐一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
技术骨干,培养一批全省知名的中医药专家,到2015年,培养2~3名省级以上名中医,中医高端人
才暨学科带头人20名。
(十五)提高基层中医药人员整体素质。加强县级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骨干培养,培训社区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开展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鼓励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
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按照《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豫卫发〔2009〕27号),
在面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选拔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工作中,确保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占有一定的比例。
五、推进中医继承与创新
(十六)建立中医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市级中医医疗机构大力发展中医药研究,以开展中医药临
床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理论研究,集中力量组织对重大疾病的攻关,提升我市中医药科技攻关
能力;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好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和重点实验室。加大
对中医药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相结合的中医药研究队伍。重点加强颈肩腰腿痛、
脑病、肛肠等我市具有临床研究优势的重点病种的研究,总结出一批成熟的诊疗方案和技术方法。
(十七)弘扬中医药传统文化。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
承工作,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力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传承人创造良好的
传习条件。建立一批市级以上名中医学术研究室、工作室,继承与发扬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
系统总结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发掘具有地方特色的诊疗技术,重视确有疗效的民间中医诊疗技术和
方法的收集、整理、研究。打造并形成郑州中医药文化品牌,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各级中医
医院要在办院理念、人才队伍、就医环境、建筑风格、诊疗服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
特征。要注重中医药宣传与科学普及,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
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保障中医药可持续发展
(十八)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
责,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建立郑州市中医药工作联席
办公会议制度,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各项中医药政策法
规的有效落实。
(十九)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
使其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
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
(二十)明确部门职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
配合,共同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药服务体
系建设,加大对中医重点项目的投入,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政策措施。在规划、选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时,将符
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农合制度中
实行在中医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适当降低,在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中医科住院时,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中医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成药)及中医诊疗项
目的,报销比例适当提高。通过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的优势,有效降低医药总费用,
有效减轻医保、新农合资金负担。
市科技、药监等部门要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加
快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大力扶持中药企业,推进中药的开发、研究、推广和利用。缩短医疗机构
中药制剂的审批周期,简化审批程序,保障中药院内制剂的健康发展。
市科技、卫生和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研和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
科技成果评选,对在中医药科研和技术方面做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市物价部门要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管理。按照中医药服务的特点,适时调整和增设中医特色诊
疗项目,适当提高针灸、推拿、中医正骨等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体现中医药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一)强化中医药监督管理。加强中医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监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成立中
医药监督科,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以
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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