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佳政综〔2015〕4号
颁布日期:2015-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年省政府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备案范围和方法,切实做到“有件必备”

(一)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本市各级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或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些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备案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制定机关要指定法定机构或办事机构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负责备案的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各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机关的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要按照备案时限规定报送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

(三)明确备案时限和方式。制定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后,应当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备案。制定机关指定备案机构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报送备案。备案登记时间按报送备案的方式计算: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的,按备案审查收到日期计算;采取邮寄送达的,按寄出的邮戳日期计算;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以重新报送备案所采取的备案方式确定。

(四)统一备案形式。自2015年3月10日开始,启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详见附件1、2)。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文件正式文本(附电子文本)、规范性文件说明。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对符合备案格式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并告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重新报送备案。

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应当明确、具体、充分,其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或者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对有关机关、单位或者组织的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经本机关、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的意见等情况。

二、认真开展备案审查,严格做到“有错必纠”

(一)备案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要兼顾对适当性和制定程序的审查。审查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规定的内容是否合理、适当,与上级机关的规定是否一致等。审查方式可以采取独立审查和通过有关机关协助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审查中,需要有关机关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按期回复。

(二)审查重点和违法文件的确认。要重点审查涉及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密切关注有关开发资源、土地管理、城市改造等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方面的文件。对于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收费、擅自减免税费和实行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文件都应当确认为违法文件。

(三)纠正违法文件的程序。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发现存在违法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修改或者撤销的审查处理意见,或者提请备案审查机关撤销该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按照要求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文件,并自修改或者撤销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三、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

(一)强化层级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层级监督的原则,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报送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半年对县(市)区政府,各中省直部门、市政府直属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不定期的深入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核查其所制发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发布的文件目录,报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查。对不报送目录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四十三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开展社会监督。要认真落实公众提请审查制度,拓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众和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的审查申请,对属于本级政府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法制机构受理审查申请,应当自接到书面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60日内无法处理完毕的,经备案审查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不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所需时间。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备案审查权的政府处理。

四、认真落实各项备案制度

(一)建立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备案登记(含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抄报)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报送市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通过公报、政府网站、报纸、公告栏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文件的正式文本,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2.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3.备案审查情况年度统计表样式

4.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联系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

附件1

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人民政府

—————————————————————————-—

××规备〔20××〕××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政府:

现将我×20××年×月×日公布的《××××××××××××》及说明一式×份报请备案。

(×××人民政府印章)

20××年×月×日

关于《××××××

××××××(草案)》的说明

(说明正文)

(该说明是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所作的说明。该文件的施行日期同发布日期之间少于30日的,应当在说明中说明理由。)

文件正式文本

附件2

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委员会(办局)

—————————————————————————-—

××规备〔20××〕××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政府:

现将我×20××年×月×日公布的《××××××××××××》及说明一式×份报请备案。

(××××委员会〈办局〉印章)

20××年×月×日

关于《××××××

××××××(草案)》的说明

(说明正文)

(该说明是委(办、局)务会议讨论文件草案时,由起草机构或者法制机构所作的说明。该文件的施行日期同发布日期之间少于30日的,应当在说明中说明理由。)

文件正式文本

附件3

备案审查情况年度统计表样式

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年月日

单位

报送备案情况

报送备案

规范情况

存在问题及纠正情况

发文目录报送情况

备案数

按时

未按时

规范

不规范

问题文件数

已纠正

未纠正

主要做法和采取的措施

文件主要存在哪几类问题

填报人:审核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填表单位为具有备案审查职能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2.统计表中的单位主要反映本级政府直属部门(汇总于一栏)、垂直管理部门(汇总于一栏)和下一级政府(各县市汇总于一栏、各区汇总于一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报送备案等情况;3.各市应当将本区域各县(市、区)政府备案审查情况一并汇总,分栏填写。

附件4

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联系表

单位:(章)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职务

联系方式

注:此表于2015年4月8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市机关中心1号楼1035房间,联系人:李月萍,联系电话:867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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