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监督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监督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建设厅 | 文号:吉建城[200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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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监督管理的意见
吉建城[2009]18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地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地局、行政执法局:
2008年,我省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面对煤、电、钢材等价格上涨给供热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及时解决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供热保障和维护市场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本采暖期,在供热质量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为了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整治行动
各地要在5-6月份对本地2008-2009年采暖期的供热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分析,研究解决办法,制定整治方案。并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治理行动。在7月10日前,将本地行业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供热市场行为
1、规范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行为
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供热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程序,形成有序的管理机制。
2、完善供热特许经营制度,推行供热特许经营
凡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供热经营许可条件,并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各地可以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公平、公开竞争,依据有关规定,授予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供热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格式结合本地实际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同时,供热企业应按《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接受用户监督,并将承诺报本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对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已取得特许经营权,但已不符合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时所规定的特许经营条件的供热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3、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供热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供热质量、服务与安全运行标准、评估办法,按期对供热企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没有履行其供热质量承诺、未按特许经营协议供热、运行和服务的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个采暖期大面积供热质量不达标,拒不接受供热主管部门意见进行整改的供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退出供热市场。
对没有得到供热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推迟供热和提前停热的供热企业要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进行处罚,并按《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扣减其履约保证金。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供热企业,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供热主管部门可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对没有提出申请,擅自弃供的单位,供热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积极制定供热专项规划,加快供热设施建设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是供热设施建设的依据。没有供热专项规划的城市,要抓紧制定供热专项规划,加快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能力和质量。城市的一切供热设施建设均要按照规划实施。
四、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供热保障机制
各地要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不断完善供热管理办法,规范供热市场行为。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供热管理办法和经验,提高供热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制定供热应急预案,设立供热应急保证金,完善应急保障体系,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证供热安全。
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
各地要及时发布供热行业的动态,定期向社会公布供热情况,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让群众了解供热相关工作,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推进供热事业的发展。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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