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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吉政发〔2014〕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核定省文化厅确定的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59处)以及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共计2处),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30号)的要求,紧紧围绕文物工作方针,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认真做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不断提升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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