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辽府发〔20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促进我市经济均衡协调发展,稳定各级财政收入来源,建立与国家、省现行分税制体制相适应的市对区(包括辽源经济开发区,下同)财政体制,经2015年1月5日市政府七届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范围
基本原则:一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坚持属地征管原则;二是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三是坚持市区税收分享增减同步原则;四是在保障各级财政既得利益的情况下,坚持逐步增强市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各区经济协调发展原则;五是坚持运转简便、操作性强的原则;六是坚持避免收入流失和混库原则。
范围:市直、龙山区、西安区、辽源经济开发区。
二、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区域和企业的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以龙山区、西安区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区域为准。市直单列企业包括:部分央企和金融保险行业企业。市直其他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所在地按照区域划分为龙山区、西安区、辽源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
(二)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按照区域和企业划分范围,除按财政体制规定为中央和省级收入外,其他各项财政收入划分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区固定收入三部分。
1.市级固定收入。
(1)固定收入户:辽源供电公司(包括辽源市城郊供电分公司)、市烟草公司、移动公司辽源分公司,金融保险行业企业除上划中央和省的收入之外,全部属于市级收入。
(2)固定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2.市与区共享收入。市与区共享的税种包括:除市直单列企业之外的增值税12.5%部分、改征增值税50%部分、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4%部分、资源税100%、房产税100%和契税100%,市与区按5:5比例分享。
具体分税比例是:
(1)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2.5%,市分享6.25%,区分享6.25%。
(2)改征增值税。省分享50%,市分享25%,区分享25%。
(3)营业税。省分享50%,市分享25%,区分享25%。
(4)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6%,市分享12%,区分享12%。
(5)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6%,市分享12%,区分享12%。
(6)资源税、房产税和契税。市分享50%,区分享50%。
3.区固定收入。区固定收入包括:除市直单列企业之外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市级收入,全额缴入市级金库,按全市总额剔除划转15%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净额部分,市直与辽源经济开发区按8:2的比例在年终结算办理。龙山区和西安区所属的两个工业集中区内企业形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返还,用于园区建设,年终通过结算办理。
5.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市级、龙山区、西安区收入,全额缴入市级金库,市直、龙山区、西安区按7.5:1.5:1比例分配,在年终结算办理。
6.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含教育费附加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含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等,仍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原缴库级次征收入库。
7.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作为市级收入。为加快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辽源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金收入继续作为本级收入。
三、税收返还及资金留解
(一)上划中央两税返还。以2013年为基期年,确定龙山区、西安区和辽源经济开发区上划中央两税返还基数。以后年度两税返还增量或减量市级分享50%部分,区级分别按当年两税入库比重分享50%部分。
(二)税收返还收入资金(包括省共享收入资金、按比例留解的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资金和市共享收入资金)全部留在市级金库。市对区(不包括辽源经济开发区)资金划拨每月按原省对区资金预抵政策执行。
(三)辽源经济开发区体制收入资金留解继续执行现行办法,即省共享收入资金、按比例留解的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资金、市共享收入资金和体制收入60%部分,全部留在市级金库。
(四)原市对辽源经济开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收入返还政策取消,教育附加收入返还数计入财力基数。
四、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市与区共享收入增减激励约束机制。以2013年为基数,对于因全市经济下滑区级共享收入达不到2013年基数的,缺口部分各区自行承担。对于市级共享收入增长部分,市对区根据增长情况按比例返还,即:比上一年增长5%(含5%)以下,市级不返还;对增长5%—10%(含10%)部分,市级返还所分享部分的20%;对增长10%—15%(含15%)部分,市级返还所分享部分的30%;对增长15%以上部分,市级返还所分享部分的50%。
(二)招商引资项目或企业奖励机制。对于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或企业,按属地征管原则,坐落在哪个区域,税收就属于哪个区域,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企业,根据“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五、基数确定
按照确保各区财政既得利益原则,对区以2013年为基期年,体制调整后区减少的财力,通过市对区进行补助。
基数确定均以2013年各区报表数据为依据,以后年度基数不再变动。
(一)财力基数:以各区税收形成的地方级财力剔除非正常因素后进行确定;
(二)共享收入基数:按分税制重新划分的区共享税收形成的地方级财力加上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新政策返还数进行确定;
(三)补助基数:财力基数减去共享收入基数及分税制重新划分区级固定税收收入后进行确定。
六、其他事项
(一)原定对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仍按原渠道负责兑现。今后再出台的扶持奖励政策,按“谁定政策、谁负责兑现”的原则办理。
(二)税收属地调整后,由各区征管企业跨区整体搬迁或兼并、重组的,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征管,搬迁前一年纳税额(一般预算全口径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搬迁前三年平均纳税额形成的地方财力为基数,由迁入区对迁出区进行补偿,超基数部分归迁入区,低于基数的按实际数补偿。
(三)原辽源经济开发区二次创业划入的50户企业中大唐辽源发电厂、巨峰生化,按行政区划确认财力归属,收入继续缴入辽源经济开发区,其他企业安属地进行管理。
(四)辽源矿业集团税收由西安区进行属地征管。利源铝业缴库级次不变,龙山区与辽源经济开发区对利源铝业分税制后形成的区级财力,按原政策分享。扩大辽源经济开发区收入规模,将辽源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辽源分公司税收全部缴入辽源经济开发区库。
(五)以后年度新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界定纳税级次。市直单列企业新办独资企业、参股并控股企业,以及实行改组、改制或搬迁的,其纳税级次不变。
(六)设有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实际生产经营地界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总公司所在地界定。
(七)税务部门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严格按照区域和企业划分范围进行征管入库,一般企业(单位)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划分给各区征管入库,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按照施工项目和房地产开发所在地征管入库。
(八)调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做好各项收入征收、划分、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工作。
(九)本通知执行之前,以市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市对区税收返还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自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遇国家和省重大财税体制或政策调整及我市财力发展状况变化,相应进行调整。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