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松政办发[20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松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我市一直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从2001年开始,全面推行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不断加大防治力度,2001—2010年共发现新涂阳肺结核患者7759例,新涂阳肺结核患者发现率由38.8%上升到81.56%,治愈率达到92%,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与此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2006—2010年全市结核病发病人数一直排在各类传染病发病人数第二位,长期居高不下;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持续增加,耐多药肺结核的危害日益凸显;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认识不足,防治形势非常严峻,工作任务依然艰巨。

二、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三、防治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切实落实结核病防治措施,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努力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

(一)总目标。

2011—2015年,全市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8500人;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市以县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达到100%;

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在艾滋病高、中流行县(区)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二)阶段目标。

全市每年发现并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1700人;

从2013年开始,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2013年全市以县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达到60%,2014年达到80%,2015年达到100%;

2013年5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2014年达到60%以上,2015年达到80%以上;2013—2015年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工作的扩展速度分别为50%、80%和100%;

2013年启动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2015年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2013年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60%,2015年达到85%。

四、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发现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患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落实优惠政策,规范诊疗管理。进一步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扩大诊疗覆盖面,遏制耐多药肺结核病传播。各地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特殊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合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社和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及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抗结核药品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完善服务体系。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每个县(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市级卫生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防所)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有效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县两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机制。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切实加强结核病实验室建设,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六、监督与评估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要不定期地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将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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