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常政办发〔2015〕145号
颁布日期:2015-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办事处),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常熟市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常熟市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对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管,规范建设、运营公司的经营,保证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周边水环境,实现财政资金投入效益最大化,特制定《常熟市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细则(试行)》。

1.2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不便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就地处理和达标排放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1.3常熟市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采用集约化运行管理模式。

1.4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地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集约化建设运行维护与监管。

第二章监管依据

2.1本监管细则主要依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结合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特点编制而成。主要包括: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1.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

2.1.3《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

2.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1.5《常熟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

2.1.6委托运行协议

第三章监管机制

3.1常熟市水务局为全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监督职能,对全市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进行日常运行监管。

各镇(板块)人民政府为原有部分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方,委托市水务局进行统一管理。

设施运营单位受市水务局委托,具体负责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3.2市水务局职能

3.2.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开展对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

3.2.2根据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监督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营维护单位进行考核;

3.2.3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落实污水处理运行经费,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相应的设施运行费用;

3.2.4负责全市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远程监管平台建设与日常监督检查。

3.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3各镇(板块)人民政府职能

3.3.1贯彻落实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3.3.2履行属地政府对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职能;

3.3.3协助市水务局对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

3.3.4负责产权范围内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道的建设与维护,设施的更新、改造、大修等。

3.4设施运营单位职能

3.4.1执行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4.2按照协议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3.4.3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方案,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4.4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协议规定及时上报年度、月度计划以及月度运行维护相关资料。

第四章设施运行监管细则

4.1运营单位内部管理

运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配备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从事设施运行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需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

有完整的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方案,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维修岗位责任制度、化验分析岗位责任制度、巡检管理制度等。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包括各工种操作规程、设备操作规程,危险作业操作规程等。制定应急预案,并能有效实施。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包括但不限于CODcr、NH3-N、TN、SS、T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具有设施远程监控系统,并能辅助设施运行管理。

4.2设施现场环境

设施现场有简要介绍,收水区域图示,报修联系电话,电箱有触电警示标志。现场整体必须保持内外干净整洁,设备各部装置完整齐全,无破损、缺件;无明显锈蚀、脱漆;润滑良好、无泄漏;围栏须完好,围栏内无杂物杂草,盖板完好无损等。

4.3运行与维护

4.3.1一般规定

运行管理人员上岗前均应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熟悉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设施的运行稳定率应达到95%,设备的综合完好率应达到95%。

进出水水质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要求。

4.3.2运营单位设施必须保持连续稳定运行。

运营单位每年制定运行管理计划,并上报监管部门。保证设施能够连续稳定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运营台账记录完整,包括例行巡视记录、设施维护记录、进出水水质自检记录、成本核算等。

设施启动前应做好全面检查和准备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运行。

若设备出现一般故障,如跳闸、污水管断裂、更换小部件等故障,运营单位应在24小时内排除,并认真做好维护记录。若24小时之内故障无法排除或设备需大修,运营单位应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污泥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污水处理设备设施因维护、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事先报监管部门备案。

4.3.3例行巡检

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分布的特征,农村分散污水处理设施集中运营应以定期巡检作为日常运行与维护的主要手段。巡检班组对每个处理设施的巡检应完成日常运行与维护的全部工作。

巡检班组人员不宜少于2人。巡检班组在每次巡检工作中,除了要完成既定的维护、保养、工艺运行等工作外,如遇到设施损坏、设备故障停运的情况,巡检班组应能结合远程技术指导,及时和独立处置。

运营单位应根据处理设施的分布情况,合理设定巡检路线。

4.3.4运营单位应急处置

如设施停运超过24小时,运营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排放水得到有效处置。如采取污水转驳或者外运的方式处置,需做好排水户的沟通解释工作,同时报告监管部门。

4.4进出水水质

4.4.1运营单位自检

运营单位每年制定水质检测计划,对设施的进出水进行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CODcr、NH3-N、TN、SS、TP、粪大肠杆菌等。并通过水质分析结果,指导调整设施运行方案,保证出水达标。运营单位每月对分散式处理设施的进出水质检测,10吨(含10吨)以上设施每月检测一次,2-10吨(含2吨)设施每三个月检测一次,1吨设施每月按5%的比例抽检。

4.4.2监管部门抽检

监管部门(包括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本级行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等),每年制定水质抽检计划,通过有证检测机构的检测,将水质达标率和污染物去除率作为考核运营单位的一个指标。

4.5污水收集

维护单位应对设施收水范围内的排放污水做到应收尽收。如区域范围内新出现排水口,维护单位应及早发现并收集,做到雨污分流,无漏接、雨污混接现象。

污水管无堵塞、变形或沉陷,无脱节、断裂;检查井无沉降,井盖完好。污水管无渗漏、无满溢、无垃圾及其它化学物质进入管网;定期开展管网维护工作,对管网堵塞、井盖损坏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4.6远程监控系统

远程监控系统是开展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信息化辅助管理工具,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设施的自动化程度建设和使用远程监控系统。

4.6.1远程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如下基本功能:

(1)对每个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视和实时传输;

(2)设施运行出现故障实时报警;

(3)自动生成运行报表。

4.6.2远程监控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新增处理设施应能及时纳入统一的远程监管系统。

4.6.3远程监控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兼容性。

4.6.4运营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远程监控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4.6.5远程监控系统应与行业管理部门设立的远程监管信息系统联网。

4.7群众意见

市水务局受理有关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投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群众投诉及时进行核查,如属运营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立即通知运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记录有效投诉次数,作为考核的指标。

4.8信息上报

运营单位每年向市水务局提交年度运营管理计划。包括设施维修保养计划、水质保障计划、安全管理计划、人力资源保障计划等。

每月提交月度运营报表,报表应包括设施正常运行率、电量、巡视记录、设备故障率、设备操作维护记录、设备完好率、进出水主要指标平均浓度、出水合格率、运营维护成本(包括能耗、设备材料费用、人工等)、零小修工程量、巡查记录、投诉处理情况等数据。

市水务局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4.9经费拨付

4.9.1市水务局根据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量及设施运行情况,编制年度农村污水处理运行经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4.9.2污水处理运行经费的拨付应当与运行考核结果挂钩。

4.9.3市水务局制定《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考核办法》,并根据《办法》对运营单位的运营状况进行考核。

4.9.4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监督考核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第五章监管程序

5.1全市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由市水务局集中委托运行管理,市水务局与污水运营单位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5.2运营单位应编制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年度运营方案,包括设施运行维护方案、水质检测制度、年度运营成本预算等,并于每年10月1号之前报送市水务局审批。

5.3方案审核通过后,运营单位应按照协议内容,认真履行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并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4市水务局通过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远程监控系统、运营单位提交的运行报表,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抽查对设施运营单位实施监管。如果发现问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立即通知运营单位整改。

5.5市水务局每考核季次月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效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每半年向财政部门提交费用申请,并根据财政审批结果拨付运营维护费用。

5.6市水务局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引入第三方服务评价与监督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其他

6.1运营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6.2本细则由常熟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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