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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长江水域黄砂非法过驳专项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长江水域黄砂非法过驳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水资源,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规范港口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我市长江水域黄砂非法过驳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长江水域从事黄砂非法过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1年8月31日前自行清理或纠正。
二、凡在我市长江水域从事黄砂非法过驳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自行清理或纠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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