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336号)精神,现将《南京市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6日

南京市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理顺管理体制

1.政府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市教育局、市综治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法制办、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2.把握学前教育的发展状况和突出问题,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研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相关经费。(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3.将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列为对各区、各相关部门考评的重要指标。把学前教育发展作为近几年督导工作重点,出台相应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年度考核评估机制。强化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估,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科学化水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

二、扩大教育资源

4.按照“数量充足、布局合理、比例协调、质量一流、强化普惠”的要求,加大规划指导和落实力度,完善以公办为主、支持多元办园的办园机制,加快扩大和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与质量。公办园及省优质园比例高于省定标准,所有幼儿园全部达到省合格园标准。(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5.落实《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本区域适龄幼儿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每1万常住人口至少设置1所幼儿园,人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可适当增设办园点,逐步满足适龄幼儿就近入园需求。(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教育局)

6.新建、扩建幼儿园项目,经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为公益性质的,按划拨方式供地。新增居住用地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在土地出让文件或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约定配建幼儿园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土地按划拨方式管理;幼儿园须和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如期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恢复。鼓励开发单位将已建成的幼儿园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过户后,土地按划拨方式管理,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加快出台新建小区幼儿园配套实施细则。(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教育局)

7.实施“南京市幼儿园增量工程”,加大幼儿园新建、改建和扩建力度,到2015年各区公办幼儿园比例不低于省定标准,进入公办幼儿园的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不低于70%。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部队、高校、企事业单位等举办幼儿园。(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8.实施“南京市幼儿园创优工程”,通过多种形式扩大优质资源。各区政府要加强整体规划、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幼儿园创建省、市优质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推行集团化战略,或以办分园、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与新办、民办和农村幼儿园合作办园。(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9.实施“集体幼儿园扶持工程”,加强对集体幼儿园的政策扶持。加大对农村幼儿园发展政策倾斜力度,加快推进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加强镇(街)中心园建设,加快确立其独立法人地位。中心幼儿园与村办园(点)逐步实现人员、教学等统一管理。每个镇(街)达到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原则上不少于2所。全市进入省优质园的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不低于70%。(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10.依法保障各类民办幼儿园办学自主权,确保其在园教师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样待遇。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持力度,鼓励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支持其健康优质发展,保证其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分类定级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

11.加快普及学前三年特殊教育并实行免费教育,优化残疾幼儿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布局,完善随班就读政策机制,大力推进残疾幼儿与普通幼儿的融合教育。(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三、加强经费保障

12.健全以公共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从2012年起,全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逐年提高,不低于省定标准;完善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全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省定标准。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明显提高。(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3.通过设立专项奖补资金等方式,加大对学前教育支持力度,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倾斜。逐步加大对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内涵特色发展以及教育科学研究的财政经费保障力度。实行幼儿助学券政策,继续对孤残及城乡经济困难家庭在园幼儿等实行基本免费教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园。(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4.按照“补偿成本、分类定价、优质优价、动态调节”原则,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根据幼儿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强化办园成本监审,加强收费指导和信息公开,规范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四、提升师资素质

15.参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编制配备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和管理人员编制,全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水平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市编办、市教育局)

16.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90%以上,专业合格率全省领先。新增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不少于100名。师资队伍整体质量和省级以上名优教师数量位居全省前列。(市教育局)

17.幼儿园各类保教人员全部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坚持“凡进必考、择优进编”原则,提高公办幼儿园新进编教师质量。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教科研和师资培训工作专职人员配置。(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18.重视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参照中小学标准设置专项经费,2015年前对全市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完成一轮全员专业培训。鼓励幼儿园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加大选派优秀学前教育管理者、园长和骨干教师等进高校深造或赴境外研修培训力度。(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9.加强基础教育专家、名园长、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等骨干队伍建设。在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幼儿园教师应占合理比例。(市教育局)

20.建立幼儿园教职工收入增长机制。具备教师资格并经正式聘用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到2014年人均工资水平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其经费由办园主体与属地政府提供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收入,依据本人与幼儿园双方约定执行,其合理增长由办园主体提供保障,属地政府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21.幼儿园教职工社保经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公办幼儿园单位承担部分由属地政府及办园主体予以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扶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

五、规范教育管理

22.2014年,各区全部达到“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标准,全市学前教育主要发展指标达到全省领先、全国先进水平。对按期通过“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评估的区,市级财政根据创建成效予以奖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3.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加大对重点项目资助力度,设立学前教育改革创新“陈鹤琴奖”,对成效显著和影响突出的优秀教改成果进行评选表彰,创造一批在全国有特色、有影响的实践成果。(市教育局)

24.坚持依法办园,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年检制度,完善幼儿园退出机制、办园绩效评估公示制度,加快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25.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管理,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全面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26.严格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相关要求。健全学前教育质量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行政主导、专业指导与评估督导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鼓励幼儿园自主发展,注重发挥优质名园的骨干示范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深入推进“家园共育”。(市教育局)

27.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深化学前教育教学改革。加大全市学前教育对外开放度,加强与长三角、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知名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合作与交流。鼓励境内外知名学前教育机构来宁合作办园,为各类人士子女提供完善的学前教育服务。(市教育局)

28.落实区、镇(街)和各相关部门职责,加大无证幼儿园清理和规范力度。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人口与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妇联)

29.加快建立完善推进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激励机制,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区和镇(街)以及在学前教育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

30.动员和引导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注重加强舆论宣传和经验推广,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推动学前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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