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给侦破“5•15”重大环境污染系列案件有功集体和个人记功奖励的决定
市政府关于给侦破“5&8226;15”重大环境污染系列案件有功集体和个人记功奖励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泰政发〔2015〕61号 ---|--- 颁布日期:2015-04-0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给侦破“5•15”重大环境污染系列案件有功集体和个人记功
市政府关于给侦破“5•15”重大环境污染系列案件有功集体和个人记功奖励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泰政发〔2015〕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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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给侦破“5•15”重大环境污染系列案件有功集体和个人记功奖励的决定
泰政发〔2015〕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4年5、6月间,我市境内接连发生靖江长江取水口和新通扬运河水体污染案件,其涉案水域之广、社会危害之大、各界关注度之高均为省内近年罕见。根据省、市党委政府和省公安厅的部署要求,我市成立专案组,全体参战民警以“不破不休”的精神,克服困难,迎难而上,协同作战,积极有序地开展侦查工作。经过艰苦努力,先后成功破获“5·15”和“5·9”、“6·17”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李学勇省长为此专门作出批示,对案件的侦破给予了充分肯定。
为表彰在破案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决定,给予姜堰区公安局记集体二等功一次,给予姜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曹祥宾、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朱金华等2人分别记个人二等功一次,给予泰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中队副中队长赵斌、兴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一中队民警刘峰、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张福、姜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案件中队副中队长陈亮、姜堰区公安局俞垛派出所所长袁建新等5人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为保障泰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干警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谱写“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泰州篇章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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