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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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优化城市社区医疗机构布局,深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加快构建宿迁特色的现代医疗卫生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中心城市及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城区实施“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卫生室,下同)。
二、任务安排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2〕12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宿政办发〔2012〕127号)等文件精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座下镇的卫生院,下同)新建“六统一”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心城市及三县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总体规划,并选定过渡用房、配置设施设备、招聘专业人员和建立管理制度;2015年3月31日前,启动运行基本药物制度,7月1日前,实现正常运行。同时,启动新建业务用房计划,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总量的50%以上,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建设任务。
三、主要内容
(一)一次性规划设置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需在人口相对集中区域一次性规划设置到位,并与邻里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统筹考虑。原则上,根据地方实际,参照“服务人口每万人或每个居委会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标准,科学设置,合理布局,数量不低于辖区居委会总数的60%,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二)高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城区街道(镇、社区)实际,通过内部调剂、投资新建或购买等方式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业务用房,并持有产权。按照省定标准化、示范化的要求,面积应分别不低于150㎡、220㎡,且位置宜在一层;设计应考虑功能、流程、管理、卫生、安全等规范性要求,确保功能分区合理、建筑布局紧凑。过渡期内,可采用改建、租赁等方式来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问题,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
(三)严格配备专业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招聘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首期人员从现有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年龄符合要求(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录用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保持身份、性质不变;空缺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其中,基础工资根据执业资质高低分类核定,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绩效工资根据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情况,按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指导线标准考核发放。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工资水平不低于村卫生室工资水平。加强人员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医、故意逃避监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一经查实,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解聘。
(四)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的供应和结算,保障药品及时供应。社区卫生服务站可根据诊疗范围、服务能力和群众需求,合理采购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并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严禁自行采购、销售其他渠道药品。
(五)明确医保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报销范围。参保(参合)居民就医发生的药费和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范围,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6元标准收取,其中5元从医保(新农合)基金中支付;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支付限额及结算方式分别执行医保、新农合制定的相关政策。参保职工就医产生的药费及一般诊疗费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和新农合定点资格分别按照现行政策进行动态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六)完善补偿保障机制。市财政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予以奖补,对全市十佳标准化、十佳示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给予2万元/个和3万元/个的奖励;同时,对中心城市通过标准化、示范化验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再分别给予3万元/个、4万元/个的奖补。各县区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设及运行资金需求。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数(企业参保职工数)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配备基本药物周转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兜底,并实行县区筹、县区管,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制度高效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科学谋划,强化组织,加快推进,确保两年完成所有建设任务;要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站布局调整、机构建设、人员招聘等信访稳定因素,积极化解各类矛盾和困难,积极关注特殊群体需求,稳妥推进相关工作有序进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和职责分工的要求,履职尽责,协力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支持政策。各县区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需建设及运行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各部门要积极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为“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确保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不低于一级医院门诊药费报销比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40%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劳务报酬。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加强舆论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主动关切群众需求,积极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普及基本药物知识,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提高群众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赖度。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主动宣传药品零差率政策,及时公示销售使用的基本药物的品种、价格,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绩效考核。各县区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一体化管理执行以及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社区卫生服务站绩效考核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考核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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