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5〕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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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宿迁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全力推动宿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促进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绩的原则。本办法所述的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三个方面。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质量工作考核的对象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质量工作考核以《宿迁市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为依据,并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实施。《宿迁市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中设置的指标体系由4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27项三级指标、1项加分项和1项否决项组成。具体为:
(一)质量宏观管理。包括规划战略制定、制度机制建设、投入保障三部分。其中,规划战略制定包括质量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制定与实施2项指标;制度机制建设包括质量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与运行、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建立与开展、行业准入及产业政策落实3项指标;投入保障包括质量投入机制运行1项指标。
(二)质量安全监管。包括制度机制建设、产品质量监管、服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四部分。其中,制度机制建设包括质量监管能力和制度建设、质量诚信制度建设、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4项指标;产品质量监管包括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与实施、打击假冒伪劣及专项整治2项指标;服务质量监管包括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与实施1项指标;工程质量监管包括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与实施1项指标。
(三)质量基础建设。包括质量发展基础、检验检测能力、人才建设三部分。其中,质量发展基础包括标准、计量、认证认可能力建设1项指标;检验检测能力包括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2项指标;人才建设包括质量人才队伍建设1项指标。
(四)质量结果。包括技术水平结果、监督抽查结果、品牌创建结果、质量基础结果四部分。其中,技术水平结果包括科技投入与创新能力1项指标;监督抽查结果包括监督抽查合格率、工程验收合格率、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质量综合满意率4项指标;品牌创建结果包括省市名牌、品牌效益、质量奖励3项指标;质量基础结果包括认证、标准与技术机构建设成果1项指标。
(五)加分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予以加分:
1.质量工作创新在全国、全省或全市推广的;
2.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质量奖励的。
(六)否决项。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基本分100分,加分项5分,综合总分105分。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A级(综合总分达到90分)、B级(综合总分达到80分、未满90分)、C级(综合总分达到60分、未满80分)、D级(综合总分60分以下)。因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而被一票否决的,考核等次直接定为D级。
第八条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1月至3月进行,主要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地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部门考评。在各地自评的基础上,领导小组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地报送的自评材料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打分。
(三)实地核查。根据各地自评和部门考评情况,领导小组视情况组织考核组对各地进行实地核查。
(四)综合审议。领导小组根据各地自评、部门考评、实地核查情况对各地质量工作进行全面审议,拟定考核等次和年度质量工作考核通报。
(五)报批与通报。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核认定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市政府将质量工作考核纳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的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将结果提交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宿迁市质量强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3〕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宿迁市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http://www.suqian.gov.cn/cnsq/szfbwj/201506/a494e7f874f34f7fab655c1daa68b4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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