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有效的医患纠纷专业调处工作新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患纠纷调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建立健全多种方式、多方参与的调处工作机制。
(一)健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机制。发生医患纠纷,首先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自愿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二)建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患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强医患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完善医患纠纷行政调解机制。
(三)建立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四)坚持医患纠纷属地管理机制。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区)、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医患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制止过激行为,引导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患方动态,必要时派员到纠纷现场配合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五)建立医患纠纷处置的部门参与联动机制。建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司法行政、公安、宣传、信访、民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医患纠纷处置联动机制,遵循合法合理、多方参与、密切配合、调解优先的原则,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患纠纷案件的化解率。
二、进一步健全医患纠纷调解的各类组织机构
(一)医疗机构成立医患沟通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都要设立医患沟通办公室(其中二级以上医院要单独设立)和院内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专家组;在非医疗区、办公区设立专门的医患纠纷接待处置场所,明确专人负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提供警务室办公场所,配齐配全警务室办公设施。医患沟通办公室要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明确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床位在500张以下的二级医院医患纠纷沟通办公室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5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要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成立医患纠纷沟通办公室,配备责任心强、懂医学、懂法律,有一定沟通技巧的专职人员。
(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医患纠纷行政调解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医患纠纷行政调解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设置专门的行政调解室,配备专职行政调解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作为接待群众、调解医患纠纷的场所;将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结合医患纠纷实际情况,切实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和行政调解行为,推行“阳光调解”,力争取得调解实效。
(三)各县区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在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和宿城区各独立设置1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区和宿城区联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配备4-5名专兼职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乡镇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根据医患双方的意愿及时进行调解;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专家库。
三、进一步明确医患纠纷调处组织机构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办公室工作要求
1.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应主动与患方沟通,制定协商解决方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有患方在场情况下,迅速封存病历资料、相关器械和药品等实物,妥善保管,以备检验和鉴定;患者死亡的,立即将尸体移至殡仪馆,并妥善保存。
2.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按规定及时报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为患方提供病历资料复印等服务;配合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积极履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意见和法院裁判;按权限查处医疗事故责任人,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医疗秩序受到严重干扰或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4.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共同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二)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要求
1.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学专家库,督促医疗机构执行现场调解意见和处理意见,依照规定对医疗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医患纠纷的上报和信息发布工作。
2.接到重大医患纠纷报告或医、患双方提出行政调解申请时,应立即派人现场组织调解。
3.必要时可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医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进行医患纠纷责任认定。
4.出具行政调解意见,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对医患纠纷责任认定有异议或不服行政调解意见的,引导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过人民调解组织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要求
1.在辖区内主要医疗机构公布咨询电话,为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患纠纷调解咨询服务,定期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2.接医患纠纷当事人书面或口头调解申请后,应当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纷争,预防纠纷激化;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纷争。
3.适时开展回访工作,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自觉按时履行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
(四)公安部门维护治安工作要求
1.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按照《江苏省医院警务室建设规定》(试行)的要求,协助二级以上医院做好警务室建设,落实警务室各项工作职责。
3.及时受理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迅速出警,果断处置。对在医院拉横幅、摆灵堂、烧纸钱、违规停尸等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劝说、告知无效拒不按照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的,及时协调医院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对经反复工作无效、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侮辱、殴打医务人员、毁坏医疗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果断制止,依法查处。依法严厉打击职业“医闹”。
4.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4)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6)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五)相关联动部门工作要求
宣传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患纠纷新闻发布的扎口管理、媒体记者采访牵头接待和舆情引导工作;信访部门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引导诉求人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解决医患纠纷,协调处置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民政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法规,为遗体运输及冷藏、冷冻、火化提供及时、便捷服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及药品鉴定检验工作;工商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受理和调解涉及医患纠纷的申诉和举报案件,协调解决医患纠纷。
四、进一步落实医患纠纷处理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区)要加强对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工作的领导,成立医患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参与办公室工作,负责对医患纠纷现场协调和应急处理。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由市和宿城区财政共同承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医疗责任事故赔偿费用承担机制;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组织要为生活特别困难的患者给予医疗和生活救助。
(三)加强舆情管理。要积极宣传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调解优越性,强化患方依法维权意识,明晰依法维权途径,努力营造和谐共处、医患互信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对医患纠纷事件要坚持正面引导,宣传报道要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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