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更好服务“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推进更大突破实现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结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统计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客观及时地反映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对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全面推进“一三六七”战略部署、实现全市跨越发展至关重要。

(一)加强统计是实现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始终保持又好又快发展,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增速位居全省前列。市委“推进更大突破、实现全面小康”的战略部署,要求统计部门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制度方法,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效能,切实强化统计工作的基础保障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加强统计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当前,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需求量越来越大,对统计数据质量的反应也越来越强烈。统计部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数据真实直接反映了政府的公信力。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切实维护和提高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

(三)加强统计对促进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统计数据作为衡量和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绩的重要载体,已越来越广泛地被采用在各项管理考核体系中去。“一三六七”战略部署的提出,对各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务于科学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和制度方法,对于引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切实强化对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领导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负责人的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二)强化政府统计职能。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积极构建体制完善、方法科学、技术先进、组织结构合理的现代统计体系,充分发挥统计部门对统计信息的主导作用,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三)强化部门统计工作。党委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统计工作职责和统计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好部门统计职责。要认真配合本级统计部门开展工作,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机构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一致。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部门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认真组织实施新时期统计“四大工程”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统计局的部署要求,加快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联网直报系统等互相联系又共为整体的“四大工程”,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实现统计调查流程合理化,促进统计工作规范统一。

(一)加强“四大工程”基础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将“四大工程”信息化建设列入“十二五”规划工作重点,配合统计部门共同推进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商贸、建筑、房地产、金融、旅游、文化等行业企业单位的指导,督促企业配备符合要求的软硬件设施和熟悉网络操作的业务人员,加强统计制度建设,规范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确保联网直报工作高质量推进。建立名录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计、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每季度由各级政府召集、统计部门牵头召开一次会议,对行政登记资料进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新增、变更、维护等管理工作,保证“无缝对接、实时共享”。

(二)深化“四大工程”业务管理。统计部门要切实抓好“四大工程”的业务管理,建立健全名录库认定和更新维护制度、数据软件系统管理制度、数据采集处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做好督查督导,规范推进“四大工程”建设。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制度要求,加大对“四大工程”的业务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四大工程”投入,对应由本级负担的必要经费作出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做好资金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拓展“四大工程”应用。要以“四大工程”建设为基础,着力推进统计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建设,整合全市统一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满足各行业、各部门的信息需求。要把统计信息建设作为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市征信系统。统计部门要加强研究,将“四大工程”建设向其他统计调查领域延伸。

四、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

(一)健全完善部门统计网络。制定出台《宿迁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以服务业统计为抓手,切实推进部门统计工作。发改、经信、农委、民政、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商务、卫生、环保、税务、工商、教育、供电、人行等重点部门和单位,要设置专职统计处(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完善统计网络,加强对县区对口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其他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二)着力强化县区统计基础工作。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扩充人员编制,加大经费保障、政策倾斜及对统计干部的提拔任用力度。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县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推动县级统计部门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业务人员比例不应少于70%。到2015年底,各县级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验收,对没通过规范化验收的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扎实推进乡镇(街道)统计规范化建设。根据《宿迁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乡镇(街道)统计规范要实现“六有”,即有机构、有场所、有设备、有制度、有网络、有台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实体型统计站,按照乡镇(街道)经济规模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确保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至2015年,我市所有乡镇统计站要全部通过省、市级验收,对不达标的乡镇党委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四)切实加强省级开发区规范化建设。各省级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开发区统计工作规程(试行)》、《江苏省开发区统计工作达标标准(试行)》要求,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统计局),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局局长),选派专职统计业务人员,并保障统计工作经费,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及良好的信息化设备。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开发区内各企业、单位明确统计负责人,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及资料管理等制度,开发区统计局负责对以上要求进行督查指导。

(五)加快调查样本网点规范化建设。加强调查网点的管理和维护,保障调查网点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执行调查网点更换上报审批制度,确保样本的科学性和代表性。按照需求配备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规范样本网点调查行为。

(六)探索发展市场化统计方式。积极稳妥发展第三方统计力量,培育发展民间统计机构(统计事务所)。稳步探索委托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委托民间统计机构代理统计事务、填报统计资料。各级统计部门要对民间统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五、切实加强统计管理

(一)强化统计资料规范使用。统计数据必须由统计部门统一扎口管理,未经统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不得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实绩考核的依据。各部门发布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核准的数据保持一致,确保不出现“数出多门”现象。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布综合性统计资料,需经政府统计机构核准确认。未经审核认可的资料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公布。

(二)强化部门数据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部门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所在地统计部门指导,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同时,须同时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工作中应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数出有源、有据可查,坚决杜绝代填代报、随意涂改原始资料现象。

(三)强化数据质量审核。严格执行《江苏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规范(试行)》和《江苏省主要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适应我市需要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考评办法。建立健全涵盖统计设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全流程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着力加强对GDP、工业、投资、居民收入等指标间支撑性、匹配性审核,确保科学、准确、全面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六、着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一)做好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时收集上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和趋势的统计资料。各相关部门要重点组织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小康进程、“五城同创”、农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等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内容的分析研究,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强化经济预警监测。围绕市委市政府“一三六七”战略部署,认真做好全市经济预警监测工作。增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判断以及诠释解读能力,提高对发展情况的灵敏度和预见性,准确把脉全市经济社会运行态势。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开发区经济、新兴产业等预警监测制度,及时提供全市经济社会形势分析报告和咨询建议。

(三)深入推进统计考评监测工作。市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测牵头部门职能,指导市各部门和各县(区)规范开展评价考核工作。搞好县区、开发区、乡镇综合实力评价监测,进一步完善相关考评制度,切实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七、大力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的保障水平

(一)坚持依法统计。各级宣传部门及主流媒体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认真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宣传,大型宣传每年不少于4次。各级党校开展的县处级、乡科级领导干部初任培训以及其他培训,要将统计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全方位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统计意识。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以及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监察、司法等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协助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二)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统计日常工作经费、“四大工程”建设经费以及统计专项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周期性普查、大型普查调查经费等,要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县区政府要在每年初明确安排专项资金,切实改善统计工作条件。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部门、县区、乡镇、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市规范化文件要求,设立专职统计岗位和人员,保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从业资格证)并相对稳定。统计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及统计业务培训。要积极探索实施统计系统内上下之间、统计部门与县区、乡镇之间的挂职锻炼,全面提高统计干部的综合能力。加大交流力度,选派素质高、能力强的统计干部到其他部门任职,选派熟悉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干部到统计部门任职。

(四)加强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在2012年年底前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考核体系,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统计工作履责情况考核,切实为全市统计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沟通指导和跟踪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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