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市区2014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5〕187号
颁布日期:2015-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市区2014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5〕51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了市区2014年冬季符合工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经研究,现将各单位接收安置2014年冬季符合工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地方社会稳定,事关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国家《兵役法》和《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今年,适逢我市“七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各接收单位要从讲政治高度和全局工作出发,认真履行国防义务,依法执行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计划。

二、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2014年冬季符合工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是一项指令性任务,体现了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接收单位轮流安排的原则。中央和省属驻镇单位,执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完成安置任务。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回地方安置的退役士兵,允许并鼓励其再次选择自主就业,政府给予一次性安置金和创业金补助。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一次性补助13.5万元,超过12年服役年限的,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万元。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落实优惠政策。接收企业3年内,可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税收减免,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接收安置对象应当服从政府安置和用人单位岗位安排,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工作安置或经济补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明确安置后超过一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的,视为自我放弃安置。

三、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积分选岗办法,实行阳光安置。

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规定,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在政府安置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必须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如未能及时安排上岗,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其上岗为止。

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列入用人单位的正式在册职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

四、严格实施奖惩制度

对积极完成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士兵计划的,对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镇江市区2014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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