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做好国家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做好国家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7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国家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1〕15号)精神,现将《做好国家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对需要明确具体实施办法的事项,市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意见,指导督促各地抓紧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加以推进,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使适龄儿童接受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做好国家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一、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机制

1.到2015年,以建设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重点,完善辖市(区)统筹,辖市(区)、镇(街道)共建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供“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

2.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综治办、镇江工商局、市法制办、市妇联)

3.以辖市(区)为单位制订《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明确5年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市教育局)

4.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市教育局)

5.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办学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市教育局、镇江工商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6.由辖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清理整顿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和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幼儿园,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镇江工商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妇联、市综治办)

7.加强学前教育法制建设,加大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贯彻力度。(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镇江报业集团、市文广集团、市教育局)

二、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创新学前教育办园体制

8.到2015年,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9%以上。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到2012年,每个镇(街道)至少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农村、城市幼儿在公办园入学的比例分别达80%、50%以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人口计生委)

9.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万人配建一所3轨规模的幼儿园。到2015年,新增幼儿园60所以上,基本实现幼儿就近入园。(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0.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和新市镇建设中,按规划留足学前教育用地,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学前教育用地及幼儿园建设资金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底数或者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幼儿园建设规模、产权移交等内容。(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1.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时,配套幼儿园必须在完成项目开发总量的50%前建成,或由开发单位出资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同步建设。幼儿园建设完毕后,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验收。市住建局在牵头组织新建居住区行政确认时,应将其作为一个项目,纳入《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畴。幼儿园验收不合格的,规划、国土、住建、民政等部门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12.公建配套幼儿园属于国有资产,竣工后由项目开发单位办理产权手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产权移交免除划转费用。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清理收回。(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13.积极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辖市(区)为单位制订实施年度创建规划,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自2011年起,新设幼儿园均按省优质园标准建设,所有幼儿园都达到合格园标准。省优质幼儿园占比2011年达65%、2012年达70%,2015年达85%。(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4.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和规范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形成公益性、普惠性和特色化、可选择的学前教育协调健康发展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前教育需求。(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镇江工商局、镇江地税局)

三、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15.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研究制订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6.市和辖市(区)财政在教育经费安排中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区域内各类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培训、办园条件改善、危房改造、经济薄弱地区幼儿园扶持等,努力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园际间差距。(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7.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就读给予资助。(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18.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为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

19.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20.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21.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根据省定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市编办、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22.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在岗任职。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市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镇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在人社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到2015年,全市专任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95%。(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23.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前对全市农村幼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4.重视名园长和名教师以及特级教师的培养,实施“十百千”工程,五年内培养10名“名、特、优”学前教育专家,组织100场学前教育专家讲座培训,培养1000名左右的学前教育教学管理能手。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5.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从中小学转岗到幼儿园工作的公办教职工工资待遇按原岗位执行。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编制内人员同等待遇。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偏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五、强化学前教育规范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26.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小学化”倾向。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市教育局)

27.推动各级各类幼儿园建成为科学育儿指导基地,加强对0-3岁婴幼儿教育的研究,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开展多形式、有质量的科学育儿讲座、亲子活动。对早期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形成一支面向社区、具备指导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人员队伍。到2015年,辖市(区)、镇(街道)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中心(站)建成率达90%以上,60%以上幼儿园建成托幼一体化的示范园。(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妇联)

28.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市教育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镇江质监局)

2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视导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

30.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市(区)创建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予以表彰。(市教育局)

延伸阅读

白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