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商务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商秩字[2012]253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厅各有关处室: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我厅的任务分工,加强全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现将我厅制定的《江西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江西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范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和公布工作,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商务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江西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江西省2010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商务厅、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公开和保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商务领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是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市场主体获得行政许可或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其他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五条省商务厅建立“江西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在商务领域内共享和向社会公开,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由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行政许可资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构成(详见附件1)。
第七条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是指能够确认、区分市场主体身份的信息,具体包括:
(一)注册登记、备案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变更、注销或者撤销情况,包括:工商年审信息、税务登记信息、注销登记信息等项目。
(三)其他能够对市场主体进行身份识别的信息。
第八条行政许可资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获得的专项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的新信息,具体包括:行政许可或资质证书编号、名称、等级、序列、专业、资质内容或许可范围、发证日期、发证单位、有效时间、失效时间等。
第九条违法违规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高层管理人员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作出的违法违规判决并通报相应商务主管部门的信息,包括:处罚单位、处罚种类、处理时间、处理原因、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理文号等项目。
第三章信息的归集
第十条厅各处室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各类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维护等工作。厅各处室负责归集由商务厅产生获得的信用信息,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归集本部门产生或获得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分工(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厅各处室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信用信息,指定专人维护、更新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中本单位负责的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的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厅各处室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归集的信用信息必须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依据。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包括: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文书或审核的市场主体年检报告书等。
(二)省商务厅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处理文书等。
(三)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做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处理文书等。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已产生最终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书。
(五)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由厅各处室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信息提交前审查、备案、保证文书的真实性。
第四章信息的共享和应用
第十三条厅各处室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可以登录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厅各处室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应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结合具体的法定职能,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对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给予便利或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厅各处室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目的使用信用信息,服务于管理工作和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滥用信用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用信息。
第五章信息的公布和变更
第十六条厅各处室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确定本部门产生的每一项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原则上,市场主体的工商执照或其他行政许可和资质证书中列明的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以及全部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厅各处室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向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息的同时,可以通过本单位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厅各处室收集的违法违规信息须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归集到厅办公室再发布;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集的违法违规信息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再归集到厅办公室发布。
第十八条以下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还未对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违法违规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期限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期限自该项信息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算起,期限届满后,不再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被公布信息的市场主体认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
厅各处室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核实信息记录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变更或解除该记录。如果是记载信息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向作出法律文书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第六章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厅各处室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利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厅各处室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市场主体非公开信用信息,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坏市场主体信誉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厅各处室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发布禁止公开的信息,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要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商务厅每年年终,将根据《江西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分工表》进行考核,对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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