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赣市府办发〔2015〕65号 |
颁布日期:2015-12-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市府办发〔2015〕6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服务
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为基层卫生计生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市基层卫生计生机构仍然存在设施条件较差、人才队伍不稳、服务水平不高、日常运行困难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真正实现“小病不出乡”,切实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看病负担,减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大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投入,改善医疗设施设备,加强人才培养,深化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办为主,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强化县级政府职责,落实其公益性质,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坚持把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卫生保健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坚持政府主导、调动多方积极性,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建设相结合,坚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90%的中心卫生院、75%的一般卫生院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要求,3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全省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10所乡镇卫生院达到省级示范标准。60%的行政村有产权公有的村卫生室,3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90%以上的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实行一体化管理。80%以上的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口服避孕药具随访率达90%以上。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90%以上的城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覆盖率均达到100%,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至少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省级以上示范标准。
到2020年,全市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整体功能进一步增强,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高效,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开展一级手术100例以上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70%以上、开展一级手术50例以上一般乡镇卫生院达到50%以上,市县公立医院对口支援覆盖100%乡镇卫生院。100%的中心卫生院集中设置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95%的一般卫生院设立中医科、中药房;配备并使用针灸、火罐、刮痧板等基本器具以及诊断、中药外治、推拿、牵引等4类以上中医诊疗设备;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达到20%以上。7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开展4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四、主要内容
(一)坚持政府举办的公益性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政府负责在每个乡镇举办一所乡镇卫生院,不得以任何名义采取拍卖、承办、租赁、分散经营等有损其公益性质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经营方式。乡镇卫生院内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主要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要设立公共卫生防保站,由院长兼任站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以下简称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建立财政补偿和医保购买服务补偿等多渠道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培训和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按核定编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县级财政部门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核拨人员基本工资。新建、改建、扩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等卫生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划拨。对乡镇卫生院建设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予以减免。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合并后,原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房屋、设备等各相关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各县(市、区)在编制公租房项目建设计划时要综合考虑乡镇卫生院需求,将乡镇卫生院职工住房建设纳入当地公租房建设项目计划。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明确工作职能和功能定位
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承担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提供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落实健康档案管理、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妇女保健服务、儿童保健服务、规范预防接种服务、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和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优生指导、生殖保健等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乡级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村卫生室(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指导、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90%以上,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的20-40%,其中中心卫生院和独立设置防保站可上浮5%-10%。乡镇卫生院实行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体制,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和经费的管理,在县级机构编制、人事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调配和交流。实行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制,院长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选拔,在征求乡镇政府意见后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科学实施绩效考核
将分配自主权交给乡镇卫生院,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实行“双挂钩”,即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于分配的比例、确定基层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对临床技术骨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得好的职工、卫生院管理得好的院长等进行相应的激励。鼓励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发展业务,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前提下,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收支结余的50%用于事业发展,剩下的50%可用于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可在50%用于发放绩效工资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探索设立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奖励基金,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考核,给予表现优秀的卫生院长和科室带头人奖励。提高绩效工资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可按5:5、4:6或3:7等调整试行,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增发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制定,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征得多数人同意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落实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内部分配自主权,奖励性和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内部统筹分配,重点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效益好的单位,可以提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的3倍。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同时,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20年、取得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含农村类别)、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的医疗技术人员,经过评审和遴选,由卫生计生部门授予“乡镇名医”称号。
(六)加大人才招录和培养力度
通过基层在岗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医生定向培养、提升基层在岗医师学历层次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逐步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实施医疗卫生单位招聘计划单列和单独组织,考试内容以医疗卫生专业知识技能为主,对边远地区、紧缺专业,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报经人社部门同意,可降低报考人数比例。为留住人才,在公开招聘时,允许适当招聘本地户籍的人才。各地可在乡镇卫生院编制内拿出一定比例的编制,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择优聘用取得乡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坚持将基层实践经历作为医生晋升职称的基本条件,对乡镇卫生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聘时免考职称外语,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执行低于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高级“人机对话”考试合格标准线,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低于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条件,科研课题可不作要求。鼓励县级以上医院退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执业,其原单位的退休待遇、福利和医疗保障保持不变。探索建立更加合理的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人员评聘机制。
(七)增强乡镇卫生院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功能
乡镇卫生院应全面提供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辖区内的妇女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等服务,切实承担起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急诊和住院服务,并进一步做好康复医疗服务,积极开展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不必要在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医疗服务。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基础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院在保持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稳定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拓展医疗业务范围,提高急危重症的判断和初步抢救能力,优势专科可达到二级医院服务水平,有效分担县级医疗机构的就诊压力,并切实担负起对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和转诊职责。
1.规范乡镇卫生院诊疗科室和床位设置。乡镇卫生院临床科室应设置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等。医技科室:药房(含中药)、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输液室、消毒供应室、心电图室、手术室、B超室等。中心卫生院还应设置五官科、口腔科。推进乡镇卫生院产科力量的整合,向重点(中心)乡镇集中,满足农村群众享有安全、便捷产科服务的需要。床位数根据每千服务人口0.6-1.2张标准配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张,最低设置床位16张以上,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按每千服务人口1.2张床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50张。
2.提高乡镇卫生院手术能力。乡镇卫生院要推进能力建设,完善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提高建设水平。乡镇卫生院要逐步具备开展一级手术的条件和能力。中心卫生院要逐步具备开展部分二级手术的条件和能力,其条件及能力经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核准后,可通过对口支援、实施纵向合作等方式,在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展手术。
3.开展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适应农民群众就近就医需要,综合考虑乡镇卫生院历史上形成的专科特色,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在达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特色科室建设,强化与上级医疗机构多方位的紧密合作,由上级医院对口科室定向团队帮扶,逐步实现每个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有一个特色科室的基本目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制定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计划,纳入建设计划的乡镇卫生院,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开展特色专科手术和诊疗项目。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在不高于现行的价格政策规定前提下,报县级物价部门审批。对开展特色科室服务的目录外药品,可由与其建立协作关系的上级医疗机构直接配供,也可采取备案采购的方法。
4.开展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掘内部潜力,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工作,采取中药饮片煎制、粉碎及制膏外敷、熏洗、针灸、推拿、刮痧、牵引等方法,将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于门诊各科室和住院病人治疗当中。有条件的卫生院要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和中医康复治疗室,集中中医诊疗区域,有中医文化氛围,开展中医药康复治疗服务,配备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鼓励采用中医药技术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5.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乡级计划生育服务能力,要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提高妇幼健康服务可及性。要承担起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等任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职能,切实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合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任务,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
(八)探索县乡村医疗机构纵向合作新机制
探索建立上下联动、资源整合、利益共享的纵向合作机制,营造县级医疗机构的人才、技术、设备、管理等优质资源向乡镇卫生院流动的良好氛围。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可选派一定比例业务骨干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职,挂职人数可达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数的20%;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骨干可上挂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上挂人数可达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数的30%,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县(市、区)乡(街道)卫生人才实施一体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县(市、区)乡(街道)共建科室,收入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九)发挥新农合资金引导作用
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促进病员优先选择基层机构就医,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采用总额控制的付费方式,对于部分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重点特色科室可以不纳入支付方式改革中,单列采用按项目付费,扶持其特色科室发展。县乡医疗机构设定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差距原则上不低于10个百分点,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除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乡镇卫生院开展日间手术,其报销比例参照住院标准设定。加强转县外就医审核管理。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上下联动、双向转诊的诊疗模式。
(十)建立医疗风险保障机制
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可按其业务收入的2%按月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医疗事故赔偿,防范债务风险。医疗风险基金在经常性支出中列支。可探索购买商业医疗责任保险,切实化解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风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全面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严格依法执业,落实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要素准入规定,认真执行各项核心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要努力提高医患沟通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医患沟通;要建立健全患者投诉接待处理机制,有效防范各类医患纠纷,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十一)探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
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积极探索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方面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的整体水平。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标准。
(十二)实施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标准化建设
按照“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步行到达卫生室的原则增设”的要求,本着“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在全市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公立的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对现有的村卫生室,产权属村集体所有且能够满足当地卫生计生服务要求的,要充分利用,完善功能,避免重复建设;对产权集体所有但不能满足需求的,要通过改建或扩建,使其满足需求,而不要重新建设),将村卫生室和计生服务室合并,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一体化运营管理,确保用三年时间(2016年完成30%、2017年完成30%、2018年完成40%),全面完成公立的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任务,并将其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主要内容。
公立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由诊疗室、治疗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观察室、药房(计生药具室)、人口学校、值班室、档案信息室、公共卫生间等八室一间组成。其中,1000人口以下的村,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1000—1500人口的村,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1500—2000人口的村,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2000人口以上的村,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几个村连片建设的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只在距乡镇卫生院4公里以外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设置,大的乡镇不超过2所,小的乡镇不超过1所,城郊乡镇和人口15000人以下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置。
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属社会公益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举办,资金以争取上级项目和县乡财政补助相结合,把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中,并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到位。
对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捆绑经营的一体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台具体管理方案,其设施投入纳入乡镇卫生院范畴,由乡镇卫生院帮助解决。与此同时,积极争取村级卫生室建设项目,重点打造一批规范化、标准化村级卫生计生服务中心。
对现有的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产权属村集体所有且面积符合基本要求的,要充分利用,完善功能,避免重复建设。对没有集体产权的,要择地进行建设,对村委会设在大村庄的,要尽可能依托村委会场所建设;对村委会设置偏僻的,要选择在人口较多的村庄建设。对人口在2万人以上、区域面积较大的乡镇,可在离乡镇政府较远的村庄设置卫生计生技术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与乡镇卫生院实行成建制一体化管理,人、财、物、权归乡镇卫生院。县、乡两级政府要严格落实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政策,纳入预算范围。各乡镇要根据本地的建设任务,预算建设经费,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报财政列入预算,用于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的建设。
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由政府举办的,其建设用地由当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落实。少数难以无偿划拨的,由乡村两级以农民宅基地价征用,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由乡镇政府负责具体施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标准施工图纸,督促工程进度,并组织考核验收。
(十三)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加强乡村医生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挂钩,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必须将规定比例落实到村卫生室,不得挪用或截留。村卫生室新农合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标准提及支付按省里规定执行。乡村医生根据实际需要为辖区居民提供个性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省财政已建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鼓励各地进一步提高对在偏远、艰苦和人口稀少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多渠道保障村医收入。严禁截留、挪用村医各项补助资金。
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注册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十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快建设市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和信息平台。逐步覆盖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内容,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级政府要承担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建设的主要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解决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所在地党委、政府要为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为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创造好的发展环境。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调控基金。
(二)明确责任。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事业发展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推进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落实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措施;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根据规划安排基本诊疗设备;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人员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人事部门要做好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努力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考核。要加强对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把保证医疗卫生计生经费投入、改善基层卫生计生基本条件、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和缓解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等工作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列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考核,兑现奖惩,促进基层卫生计生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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